工资集体协商是劳资“双赢”制度
2010-10-11   作者:李睿祎(中国工运研究所)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经过30多年的不懈探索,我们已经确立了“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分配体制。但是,受劳动力供大于求等因素的制约,这一分配体制在实践中还面临很大问题,集中表现为“企业自主分配有余,职工民主参与不足”。其直接后果就是工人等普通劳动者收入低、增长慢,进而形成了与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十分不相称的“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偏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的独特现象,造成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贫富悬殊,与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标渐行渐远的严重社会问题。近些年来,这一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还社会以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对这种呼声的回应,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不同主体,法律、政策和制度不同层面,金融、财政和社会管理不同部门,都提出了不少建议,采取了不少措施,但迄今为止,成效不彰。笔者认为,只有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劳资共决,才是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正确途径。

  一、工资集体协商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重要制度安排

  资本和劳动是企业的两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劳动创造价值,剩余价值形成企业利润,劳动与资本等要素的结合形成财富。企业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离不开资本,同样也离不开劳动者,需要劳资双方共同努力。在市场条件下,职工希望增加工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对矛盾始终存在着。过高的工资必然提升企业成本,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并最终导致企业在竞争中失败,资本必然退出与劳动的结合;听任利润侵蚀工资,肆意压低工人工资,罔顾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需求,必然引发劳动力所有者的反抗,同样会导致劳动与资本的分离。
  工业革命以来数百年的实践,教会了劳资双方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劳动与资本的有效结合,达成各自的目的,这一方式就是工资集体协商。这一方式是劳资双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博弈,它从制度上确立了劳动和资本在企业中的平等地位,搭建了劳资双方沟通交流的平台,通过由劳资双方的代表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等其他权利,有效缓解了由企业与工人之间剧烈利益冲突给双方带来的利益风险,从而保证了企业发展的持续性。今天,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协商确定工资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事项,大大减少了由劳动报酬引发的劳资纠纷。
  工资集体协商遏制劳动用工中的无序竞争,优化了企业发展环境。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企业竞相压低经营成本,导致企业在用工上处于无序竞争状态。这种状态在不断引发劳资冲突的同时,也造成劳动者频繁流动、对企业缺乏归属感,从而阻碍企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影响企业技术进步。企业内部的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是行业工会与雇主协会之间的工资集体协商,通过确定共同接受和普遍执行的工资标准,优化了企业的劳动用工环境,不但使工人在同行业内任何一家企业都能享受同等的工资待遇,保障了工人的利益,而且使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基本处于公平的环境之下,实现了公平竞争,保护了企业利益。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普遍施行,不但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而且从根本上保障了企业利益。它推动企业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逐步提升企业信用,形成现代企业制度。它使大生产与社会化有机结合起来,最终使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统一于企业的成长,使资本的积累与劳动者的富裕统一于国力的增强,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各自的目标。工资集体协商以其独特功能,不断满足市场经济的种种要求,最终成为劳、资、政三方共同接受的社会利益调整机制,成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制度。

  二、工资集体协商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途径

  经过30多年高速发展,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不相协调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与财政收入连年提高、政府实力迅速扩大、企业规模日渐庞大相伴而生的,是利益集团日臻形成、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固化,阶层流动逐渐滞塞。这种情况,使得“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得不到有效贯彻,使得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社会政策频频遭遇抵触、流于空谈,使得在国民收入第二次、第三次分配中种种旨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努力,显得苍白无力。究其原因,在于在推动分配制度改革和社会建设上,只注重政府的力量,看不到群众的力量。
  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奇迹,从根本上说,是亿万劳动群众创造的,开展社会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终也必须紧紧依靠亿万劳动群众。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已经达到48287万人,他们中的绝大部分都是职工,主要集中在709.9万个法人单位、495.9万个企业之中(2008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统计数据)。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工会会员的总数多达2.26亿人,中国工会不仅是全国最大的社会团体,而且已经成为全世界最庞大的工会组织。看不到亿万职工的力量,不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只有将数以亿计的职工组织起来,由工会代表他们与企业管理者一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劳资共决,才能在初次分配中体现公平,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
  在当今的中国,资本的相对稀缺与劳动力的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劳资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任何单个的工人都无力向管理者主张自己的工资权益,只能在被动接受企业开价与“享有失业的自由”之间作出选择。维护工人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工会只有将工人组织起来,依法与企业就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协商谈判,才能在“强资本弱劳动”的现实中维护职工的利益、履行自身的职责。这既是工人运动历史的常识,更是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现实。将这一常识和现实情况传达给工人群众、启发工人群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责任,也是当前工会工作的迫切任务。
  工资集体协商是孕育社会公平正义意识的有效载体。工资集体协商之所以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途径,不仅仅是因为它能够唤起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社会力量,而且是因为它本身所要求和具有的程序规范、协商一致、广泛参与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是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的强大力量;它所强调的公开性、程序性、规范性、制度性,在不断反复和具体周密的运作过程中,必然催生协商主体的平等意识、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并不断内化为全体公民的公平正义意识,逐步建立起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思想基础。

  三、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路径选择

  据全国总工会有关统计资料,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覆盖职工6177.6万人。很明显,与目前全国企业数、职工数相比,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覆盖面还很低,这种局面,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职工群众的愿望。改变这一局面,使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普遍适行的制度,当前要针对企业不回应劳方提出的协商要求、集体协商缺乏核心内容、企业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等突出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必须调动协商主体的积极性。协商谈判是两个以上利益主体间的行为,没有利益主体的参与,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协商谈判。为此,必须着力培育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即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工会和资本一方的代表——雇主组织。
  从工会一方来说,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对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维护处在弱者地位上的劳动者一方的利益意义重大,因此,建设强大而有效的工会组织极为重要。工会在推动普遍实现工资集体协商中,必须首先让广大职工树立利益主体意识,以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姿态投入到协商中来。工会必须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真正有能力代表工人参与协商谈判,有能力独立承担责任。为此,工会必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培养协商谈判的专门人才,顺应时代要求,创新工作机制,在群众化、民主化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要加强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的普及,加强对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领域的研究,提高协商谈判的能力。要掌握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动权,主动调查了解工人的利益诉求,准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主动代表工人提出协商要约,及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始终把握协商进程,努力争取劳动关系双方共同接受的协议。工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检查制度,坚持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履约情况必须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保证工资集体合同的严格履行。
  从雇主组织一方来说,要健全和规范雇主组织,提高经营者的认识,引导企业经营者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启发其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使他们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是劳资“双赢”的制度,积极响应劳方提出的协商要求。
  尽快完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手段。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规定,将选择性规定修改为义务性规定,使承诺通过协商方式确定职工工资成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将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合同的签约、履行纳入劳动争议调处范围,使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争议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行政和司法救济;应当尽快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构层次、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代表的构成、协商的结果表达和协商的诚信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协商要约、允诺、谈判、签约、履行的程序、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途径等一一加以规范。
  发挥政府对施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保障作用。在现代法治社会,劳动关系问题无法彻底摆脱政府的干预,一切劳工立法和制度安排无不是国家、资方、劳方三种力量组合、制约、斗争的结果。政府以国家的身份出现,代表公共利益,扮演调节和平衡的角色,介入劳动关系并且以此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是现代各国处理劳资关系的共同经验。在今天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劳动者经济地位低下的情况下,尤其需要政府力量介入劳动关系。国家应当综合采用立法、行政、经济和意识形态等手段,把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强制推行,维持劳动关系的均衡。要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有效服务。
  结合企业实际加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反映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任何调整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政策措施,都不得不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行业差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也必须因地制宜。当前,首先要强调国有企业的带头作用、示范效应,同时要以规模以上企业和用工人数较多的企业为重点,以劳动定额、工时工价为协商的中心内容,着力提高普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对大量的小企业,可以通过签订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来加以覆盖,以保护在小企业就业的职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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