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堵费是权宜之计并非长久之策
2010-10-08   作者:刘克梅  来源:证券时报
 
  据报道,近日,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在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上指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要坚持公交优先的方针,采取经济手段提高公交的使用比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教授丁立民认为,如今,市委书记刘淇对公交出行重要性的多次重要表态,让人看到采取经济手段治理交通拥堵成为一种发展导向,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北京市有望试点收取“拥堵费”等经济措施。
  又是收取拥堵费,很多地方政府都在拥堵费上动脑筋。这种急于摆脱拥堵的心情可以理解,可如果将拥堵费当作治理城市拥堵的重要妙药,是不智的。请看失败的教训:伦敦5年前推行车辆拥堵费征收方案,目前已经收取了8亿英镑,但现在交通状况却毫无改善。行政费用花费掉了拥堵费收入的一大部分,用于改善公共交通系统的费用却被削减。可谓一举两“失”。
  公众理解政府的难处,可动辄通过强制性财政手段限制群众“路权”,是不是也有“懒政”的嫌疑呢?换言之,国家鼓励汽车进入家庭,政府应当保障群众的行路安全,提供便捷的出行选择,并进行公共品调控分配,提供更多“小康硬件”。这是政府公共职能的一部分,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出现了交通拥堵,政府首先应该想到的应是如何优化现有的交通资源,而不是动用经济杠杆为群众设置“行车门槛”,动辄设限,牺牲群众的路权和出行权换取暂时的交通顺畅。说白了这是一种“行政自私”,也是公权对私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
  如果不能真正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宜乘”公交系统,就是实施了拥堵费,能发挥暂时的调节功能,时间长了,人们的心理接受力增加了,就会在“方便”和“省钱”之间选择前者,花钱购买方便。拥堵费的经济杠杆和调节功能就会失灵。伦敦“拥堵费失效”的事实告诉我们,拥堵费可能是解决拥堵的权宜之计,但绝非长久之策。政府征收拥堵费后,不能就此陷入“不断加大征收费额”的“收费期待”和“收费循环”中,而是要加大城市公交系统的改善和改进,让群众得到“比开私家车还方便、便宜的城市公交”,不用政府号召,更多公民会自觉放弃开车、选择公交。
  比如香港虽然车多人多,可因为公交系统非常发达,而且价格便宜,服务优质,人们出行多选用公交,非常方便。做好了城市公交这道菜,老百姓也就不会首选“出门开车”了,交通拥堵自然就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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