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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家刘仁文近日在《经济参考报》发表文章指出,对贪腐犯罪的遏制,一些基础性的制度更加重要,如通过颁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新闻法》等,使公权力受到有力监督和制约。只有当某一类犯罪不是那么大范围地发生时,民意对这类犯罪的愤怒才会降低,那时再取消这类犯罪的死刑才不会遇到民意的强烈反弹。 这个思路固然值得可取,但是,所谓的制定“基础性的制度”谈何容易,在某种程度上讲,制定这些制度的难度要远远超过废除贪官死刑的难度。贪官虽然倒台,但“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他们在体制内的博弈能力仍然很强大,他们仍然可以动用各种力量为他们争取一张免死牌。那么,制定一些防范腐败的基础性制度,例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遭遇的阻力就更大了,因为贪官判处死刑的问题还只是涉及那些被查处的贪官,而财产申报则涉及每一位仍然在位的官员,触及每一位官员的利益,他们能轻易就范吗?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自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提起,至今有二十多个年头了,仍然没有看到出台的希望,原因无他,就是大多数的官员反对。据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大多数的官员的反对就能轻而易举地将这一重要防范腐败的制度夭折,官员在立法上具有最强大的博弈能力:一方面,官员代表在人大会上占的比例奇高,官员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普遍高达50%—6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高达80%—90%;另一方面,竞争性选举的缺失,让许多能为民众代言的人进入不了立法的核心。如此,我们能指望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新闻法》出台吗? 先创造条件,保障民众“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能积极有效地参与立法和监督立法;再创造条件,让防范腐败的法律尽快出台。到时,腐败有效地遏制,权力滥用大幅度减少,能否废除贪官的死刑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在解决民众能有效参与立法之前,废除贪官死刑的问题先缓谈为好,否则,舆论一制造出去,恐怕“基础性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贪官的死刑倒先废除了,官员们就率先进入人间天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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