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煤田自燃,怎成了“养火工程”
2010-09-28   作者:新京报社论  来源:新京报
 
  作为中国最大的煤田火区之一,内蒙古乌达煤田火区因为自燃了50年而世界闻名。从2003年以来,宣布“乌达煤田火区即将被彻底扑灭”的报道,有五六篇之多。9月初,“乌达煤田火灾近期将被彻底扑灭”的消息令乌达煤田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煤田依旧烟尘滚滚,2006年至2008年进行的“灭火工程”,非但未能灭火反而加重了火灾治理难度,并酿成了巨大环境和生态灾难,且迄今无人为此担责。不仅如此,一些灭火工程以灭火为名,而行露天采煤之实,进一步破坏了原始地貌和采煤环境,“甚至100年都难以复原”。
  从表面看,解决煤田、煤矿的地下煤火现象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和企业对这一长期性难题态度的前后变化,具体折射出了市场和权力的磨合与交战。早先,由于缺乏足够的财力支持和政策压力,地方政府一直对于灭火工程的审批慎之又慎,因为担心“一放就乱”。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对于放开灭火工程可能引发的寻租行为不是没有预判,对于灭火工程由真灭火变为假灭火是有警惕的。
  但是,将煤田火区治理列入地方政绩考核后,灭火工程就大开其门了。由于地方政府不可能完全用财政支付这一积存已久的浩大工程,所以,只能通过权力与市场嫁接的方式加以解决。即地方政府投入的资金用于火区勘察和灭火工程规划设计。具体施工所需大量资金交由灭火者“先灭火,后采煤”,在剥挖着火煤后,采掘下层煤炭,以赚取利润。
  这一貌似合情合理的应对措施,实际上是将灭火这一公共事务出租。而一旦出租,权力对于灭火者的不端之举也就无能为力。地方政府对于假灭火宽容的行为选择,实际上反映出的公益出租后被动的自保理性。
  地方政府的被动还在于,由于历史原因,对于央企背景的企业,地方政府通常无能为力。由于行政区域调整、企业属性变更等原因,导致目前乌达煤田火区各个灭火点的监管权责极不明晰。有的承包者一会变为私企以自利,一会又挂靠央企以避险。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失位不仅是政府考虑成本的主观问题,也是监管无法有效落地的问题。
  对承包灭火的企业来说,灭火工程实际上处于政府设置门槛、市场进行打理的情况,哪一个环节都需要成本付出。得出政府批文申请补贴需要成本,得到承包标的需要成本,由于可以事实上拥有采矿资格而又无需经过严密繁琐的采矿资格申请程序,可以想见,这些明的成本和暗的成本会高得惊人。为冲抵这些成本,承包者先行采矿以谋利润而置灭火于不顾,几乎是不可避免的选择。
  煤炭产业引入市场机制已经多年。然而,“市场煤”中“灭火工程”变为“养火工程”的事实,再次证明着制度经济学的说法:在存在外部效应的情况下,市场不能做到资源优化配置。而取消这些不适当的外部效应,必须搞清楚煤到底是什么商品,它的市场边界在哪里。否则,在权力与市场的混乱姻缘中,就总会生出“假灭火”这样的畸形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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