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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 期 2010.09.21

 

新拆迁条例终于有了动静。有媒体报道,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京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据与会专家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公众对新条例的琐言颇多,一言蔽之,要的就是“公平”二字。
清晰界定“公共利益”
 新闻回放
新拆迁条例初稿形成无实质进展
华夏时报  2010-09-24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京召开了《新拆迁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据悉,该条例已形成草案初稿。“内容都是以前的。”9月23日,去年就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废除旧拆迁条例的“北大五学者”之中的姜明安、王锡梓均表示,目前“新拆迁条例”进展缓慢。
 它山之石
拆迁:香港给我们的启示
证券时报  2010-09-16
    不仅缺乏保护私有财产的意识与相关法律,而且缺乏平衡利益、协调矛盾的中立的司法系统,再加上追求政绩的政府部门,我们的拆迁似乎注定没有别的路可走。香港有关处理拆迁的难以堪称意义重大的平凡事例也足以映照出我们的难堪,同时也给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视 频

新拆迁条例千呼万唤不出来

 更多评论
· 政府不应替代开发商充当拆迁人
    第三方因其利益无涉可以成为公正方,如果政府充当拆迁人,无异使自己变成了利益方,从而使公正方缺位。
· 新拆迁条例能避免宜黄悲剧吗?
    舆论探讨土地乱象最终都会将矛盾归结于“土地财政”,并因此而感到悲观,因为改革的难度实在太大。
· 不要让拆迁成利益搏杀的火药桶
    利润如此丰厚,导致进入动迁行业者越来越多。一些没有背景的动迁公司为了得到项目,不惜采取种种手段。
· 限制拆迁成本的努力不靠谱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房屋征用条例迟迟不出台,试图限制拆迁安置成本的努力,或者会走向事物的反面。
· 无权利保证就无拆迁利益的均衡
    明显有“恶法”嫌疑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迟迟启动不了修改程序,却很不正常。
· 拆迁变法:求解城市发展之道
    和谐的指标更体现在生活在这座城市里的人是否舒适、安定,其权利是否受到法治化保障。
五岳散人:新拆迁条例不能从公共利益上开后门
    公共利益其实是一种因为私有财产观念混乱的变形说辞,其主要掩饰的,依然还是私有产权并未得到基本体制保护的实质,而没有这个实质,谈什么公共利益其实是不会有结果的 。私有财产是公共利益的基石,没有私有也就没有公共,不能定义私有也就无法谈公共。[详细]
顾长风:回避“公共利益”界定舍本逐末
    无论具体操作多完美,有个关键前提必须说清楚,那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一切的法律和条例都必须以它为基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后患。[详细]
王景曙:被“等”字化解掉的法律门槛
    经验告诉我们,对基层政府而言,纯粹的“公共利益”不能说全无,但更多时候,背后总是有太多的牵扯。新拆迁条例对“公共利益”诚然会有一些很具体的概念表述,但后面只要跟上一个“等”字,法律层面上的障碍也就全被化解。[详细]
肃清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角色
知风:新拆迁条例修不成正果源于一路妖怪太多
    专家们还在“进行深入探讨”的“6大问题”,其实就是涵盖了当前拆迁中被忽视和混淆了的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就是政府角色的缺位。拆迁纠纷以至于酿成恶果,大多见于商业开发,在商业开发中发生的矛盾,政府的角色应该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中间裁判。[详细]
李记:与强势力量掣肘的新拆迁条例合适照进现实
    不难想见的是,新拆迁条例被搁置如此之久,与各方力量的强势掣肘、地方职能部门的阻碍存有关联。现在,重启对草案的初稿审议,掣肘与阻碍恐仍在。[详细]
王安平:“新拆迁条例”不能承受之重
    “新拆迁条例”既在规范交易环境,就必须直面需要被规范的一方。当那一方站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与以房地产为代表的资本的结合体,也是政策法规的制定者与执行者,要求既得利益方自断其股,“戛戛乎其难哉”。[详细]
广纳民意才能保证公正
冯海宁:新拆迁条例别顶着“盖头”博弈
    对于一部旨在减少拆迁悲剧、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对于现实社会有着重大影响的重要法规,出现博弈局面是正常的。博弈不是什么问题,问题是博弈不应该关起门来进行。公众有理由担心,不公开博弈会影响新拆迁条例某些关键环节的公正性、合理性,或许与征求意见稿内容有很大出入。[详细]
傅达林:新拆迁条例多久才能“瓜熟蒂落”
    如果是在完全公开透明的平台上,利益双方展开“阳光下的辩论”,一切托辞与苦衷都将接受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检验,“挟私立法”的空间必将极大缩减,拆迁立法的公正性也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详细]
叶祝颐:拆迁补偿条例应该开门纳谏
    学者描绘的新拆迁条例愿景固然体现了进步性,但是对公民物权的保护仍显不足。这一方面依赖于专家、学者积极建言献策,提出更合理的意见;另一方面,事关广大公众利益的立法过程应该全程透明,开门纳谏,充分征询、吸纳民意,并可考虑交由全民讨论。[详细]

经济参考网综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美编:张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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