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拖移违章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对于高速公路上事故车、故障车的救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车主可以自主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指定。(《新京报》9月20日)
拖车收费早就该规范了,车辆救援名为“服务”,有的实与打劫、敲诈无异。比如,7月3日,陕西安康司机刘聪到西安拉货,途中车辆出现意外,70公里拖车费竟高达5600元。3月25日,司机王学宝驾驶的大货车在沪陕高速商洛段发生轮胎爆裂,各种处理费用竟高达4万多元,其中拖车费10500元,其他还有“危险信号牌执勤工人费2000元”之类。等待救援的车辆就像“唐僧肉”,引得各路食利者蜂拥而上。
天价拖车费正是泛市场化与行政垄断生下的怪胎。本来,车主缴纳了这税那费,当其车辆发生事故时,理应获得政府部门的免费救援,很多国家都是这样做的。而我们的政府部门却把这个责任推给社会上的救援机构,本应属于公共服务的车辆救援走上“泛市场化”歧途,犹如前几年各地纷纷将城市公交市场化。市场化并不是最坏的结果,最坏的结果是,一方面将公益性的车辆救援市场化,另一方面利用行政手段垄断车辆救援市场。眼下,很多地方的车辆救援都由一家或几家救援机构霸占,他们与相关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被指定或变相指定为“定点”救援机构;违章车辆的拖移、修理业务也是由一两家汽修厂“承包”,往往是,交警一到事故现场,后面就紧跟着汽修厂的拖车和工作人员,司机根本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
市场化与行政垄断本来相互排斥,相关政府部门却硬生生地让两者结合在一起,目的无他,只为“利益”二字。那些作为“定点”的救援机构和汽修厂,有的就是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有的虽然不是,但他们凭什么获得“定点”资格,不难想象。
根据上述分析来看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的通知,规定交管部门拖移违章车辆不得收费,这是该通知的一大亮点。但该通知只是针对高速公路上违章车辆的拖移,那拖移普通公路或城市道路上的违章车辆是否也应免费?包括事故车、故障车在内的所有车辆救援能否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全部免费?笔者认为,回答也应该是肯定的。一方面,免费救援相当于广大车主缴纳税费所购买的公共服务,是车主应当享受的权利和“福利”,同时也是政府收取税费之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免费并不会导致被救援车辆增加,恐怕谁也不会为了免费而故意让车辆出事故或故障。本应属于公共服务的车辆救援,为何要实行市场化呢?在这方面,我们倒是不妨尽快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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