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就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诉番禺博朗五金厂违法排污导致水域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公开宣判,法院合议庭采信检察院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与起诉一致,判决支持检察院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水等一切破坏水域环境的行为,并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9500元以及负担案件的受理费。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保领域存在一个怪现象:一方面环境污染现象和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却普遍存在无人起诉、无人去追究责任的问题,致使环境污染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一个原因在于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上存在主体缺位的尴尬。在这种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代表群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追究环境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可谓意义重大。 我们知道,环境不法行为往往侵害或危及到的是社会的公共权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私人的利益。比如,向天空大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它损害的是整个人类生存的环境,却并没有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这就在法律上给公民提起环境诉讼带来了重重困难。一些公民出于保护环境的公益目的,对影响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多以败诉告终。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受害的大众提起诉讼是适合和恰当的,既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符合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宗旨,还符合广大周边群众的利益。 然而,我国法律毕竟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这导致目前我国由检察部门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仍处于个案阶段,尚未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和制度化的措施。因此,有必要在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和资格,以维护整个社会和人类的环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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