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并不是有了房地产开发才发明的新词,在建筑物的新旧更替中,拆迁是一个常用词。在房地产还没有被称为市场的时候,拆迁往往是可以给人带来欣喜的,这意味着居住环境的改变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而在房地产市场异军突起的今天,“拆迁”一词越来越变得令人心惊肉跳,甚至带上了暴力和血腥的味道。于是便有了“新拆迁法”一说。 把“新拆迁法”之“法”称为“一说”,并不是对法律的不恭,实在是因为这个“法”有点像戏文里的场面,只听锣鼓响,不见小姐下楼。到目前为止,仅此“一说”而已。这“一说”究竟已经说了多久?《新京报》9月19日的文章做了记录,并带来了新消息:“搁置了大半年的新拆迁条例有了新进展。专家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这条消息是很耐人寻味的。首先,“新拆迁法”被“搁置了大半年”是让人大惑不解的,在这大半年中,发生了多少强制拆迁的惨案?某些地方政府和房产开发商又是如何在这大半年中马不停蹄、只争朝夕?又有多少被拆迁户因为迟迟不见黎明而被黑暗吞噬?今天还在说“新拆迁条例有了新进展”,也就是说还在进展中,专家们还在进行深入探讨。有人把新拆迁条例喻为“难产”,一点也不夸张。 为何有些看似很简单的东西,往往千回百转难成正果,而有些难以想象的东西,反而可以大刀阔斧马到成功?就像制定新拆迁条例和野蛮拆迁,看来并非事情本身的难度,而是其中利益纠葛的难以取舍。 我说制定新拆迁条例是很简单的事,是基于这个条例仅仅是《宪法》和《物权法》的一个“补丁”。关于公民财产,原则问题上,《宪法》早就规定了的,在具体问题上,《物权法》也是明确了的,留给新拆迁条例要补充细化的,实则就是对拆迁中违反上述两部法律的行为的规制,与其说是立法,还不如说是一种“矫枉”比较确切。然而,新拆迁条例无法避免直面利益集团,而这个利益集团正是助推经济发展的房地产开发和地方政府本身。如此,新拆迁条例就注定步履艰难。 专家们还在“进行深入探讨”的“6大问题”,其实就是涵盖了当前拆迁中被忽视和混淆了的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就是政府角色的缺位。拆迁纠纷以至于酿成恶果,大多见于商业开发,在商业开发中发生的矛盾,政府的角色应该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中间裁判,而现在因土地开发引起的拆迁中,政府和开发商是搅在一块的,裁判是博弈双方其中一方的受益人,怎么还会存在公平?更引起界限模糊的是,政府参与的土地开发,往往还冠以公共利益需要的头衔,让利益的较量更加悬殊。 这样就不难看出新拆迁条例为何会步履艰难,专家们还在深入讨论的“6大问题”——“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谁都能看出将会束缚谁的手脚?将直接“损害”谁的利益,而且是既得利益。要解决这些问题真的很难么?一点也不难,但事实上还是被“搁置了大半年”,还在等专家们深入讨论。但可想而知,要从既得利益者手中把“蛋糕”分均匀,想必是困难重重的——因为,政府才是政策的决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