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节假日,加班费问题就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起纠结。今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相关事项的司法解释。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司法解释一出台,让劳动者对如何顺利拿到加班费更加感到纠结。 我印象中,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之初,加个班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就是几块钱补贴或几毛钱餐费。剩下的事,就是由我们新闻媒体负责,写点向节日里战斗在劳动岗位的职工表示敬意的报道。那时候,用人单位也简单,除了国家就是集体,谁也不好意思拉下面子和国家、集体谈几倍的加班费,这是有没有政治觉悟、思想进步不进步的问题。 如今可好了,不管什么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大家一视同仁,平等相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休息日(时)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若能实现的话,简直太好了。现在,一年的节假日加双休日,大概有100多天,接近全年的三分之一。假如节假日、双休日劳动者加班能拿到三倍、两倍的工资,那可是一块不小的收入。不知道国家统计局统计城镇居民收入时把加班费计算进来没有,更不知道全国的用人单位能否有一半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我总怀疑全国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可能绝大多数人都拿不到两三倍的薪酬,拜托统计局百忙之中搞个抽样调查,这比调查房屋空置率应当容易多了。有个国家统计部门的权威数据,我们也好知道两三倍加班费的执行情况如何。 平心而论,没有加班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也都要加班。老板给点表扬,说几句好话,节假日改善一下伙食,再给个倒休,也算比起万恶的旧社会强多了。过去,人们总是拿万恶的旧社会做比较。今天,人们可不这么比了,人们要和发达国家的劳动者比较,看一看人家是怎么休息的,加班费是怎么给的。新中国成立60多年了,现在的劳动者都是生在红旗下,长在新社会,就政治觉悟、思想水平而言,谁也不比谁先进多少,谁也不比谁落后多少。再拿万恶的旧社会激励劳动者的加班干劲就不灵了,要用人民币说话才是硬道理。有了两三倍节假日加班费的合同,又无法切实执行,这就让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产生极大的心理不平衡,有一种被人无偿占有劳动或干脆说就是被剥削的感觉。一次两次能忍就忍了,长此以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然会结下很深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大概不是简单的靠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就完事大吉了。 靠什么呢?从根本上说,要靠在节假日里得到加班的劳动者提供服务的人来多支出。比如说,餐馆、商店节假日里照常营业,员工加班,两三倍的加班费要加在商品价格里,通过涨价来完成。有老板算账,节假日真要按合同执行加班费,几乎所有商店、餐馆不涨价都会赔钱。杀头的生意有人干,赔钱的买卖没人做。逢节假日就涨价,消费者乐意吗?不涨价就关门,对消费者、对国家、对劳动者有多少好处呢?不解决节假日两三倍工资从哪里出的问题,就如同提出过河的任务而没有船或桥,这太难为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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