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等”字化解掉的法律门槛
2010-09-20   作者:王景曙  来源:珠海特区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京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专家们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昨天上午,从参与起草新拆迁条例的专家处传出消息,条例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9月19日《扬子晚报》)
  从既有综合信息看,备受关注的第三版《拆迁条例》确实不乏很多新亮点,对一些敏感而又要害的环节,不仅敢于直面,还试图进行量化式的行为规范。比如,实施危旧房改造,必须达到90%以上业主同意。这个应该算得上很苛严的规定,过去是没有的。但是,对行为人(基层政府)而言,他们往往并不惧法规严厉,而怕貌似严厉的法规没有空子可钻。
  不难把握,这样的“空子”,在即便思路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新条例身上,其实依然存在。所以,对这部呼之欲出的热门法规,我们固然很期待,却应持谨慎乐观态度。
  首先,某些听上去很让人振奋的内容,目前要么属于“初稿”,要么不过只是“专家建议”,它们最终会以多大的“折扣”进入成文,或者说,最终出台的法规是否如舆论所期待与烘托的样子,这谁也不好断言。应该说,就此次修法而言,专家们的主张普遍具有强烈的亲民性,甚至还不免带有理想主义色彩,但“理想很丰满,而现实很骨感”。可以这么说,如果专家们的主张能够得到一一落实,今后,各地发展将会遇到天大的麻烦,拆迁或将成为名至实归的“天下第一难”。
  事实上,搏弈与权衡的结果,力量结构只会发生某种调整,却从来不会出现一边倒,更不必指望发生颠覆性改变。我们看到,新条例的制度设计意图,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基层权力在拆迁领域曾经过大的强势,挑战他们在新政策环境下的应对能力,约束他们轻易胡来的冲动,甚至也理所当然增加了他们的发展成本,但并没有把他们的路堵得死死,“回旋余地”清晰可见。
  基于“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不同诉求,新条例拟赋予行为人迥异的拆迁权利。那么,何为“公共利益”?这话一展开来,弹性就大了。经验告诉我们,对基层政府而言,纯粹的“公共利益”不能说全无,但更多时候,背后总是有太多的牵扯。以建市民活动广场的名义拆了一块地,你会发现,广场建好了,场边一排商业用房也竖了起来。一条大马路建好之后,离马路两侧的楼盘叫卖已为时不远。“发展”与“经营”,有时就是一个意思。新拆迁条例对“公共利益”诚然会有一些很具体的概念表述,但后面只要跟上一个“等”字,法律层面上的障碍也就全被化解。“危旧房改造”不是被纳入公共开发的范畴么?那么,且不说今后会有多少房子“被危旧”,改造的结果一定八九不离十,都是为商业开发开路。
  算起来,第二版“拆迁条例”运行迄今也不过9年,时间不算太长,但这段时间发生的事很多、也很重要,其中,《物权法》的施行是个重要节点。对这部法规适时进行修订,不仅是技术层面上的客观需要,更体现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与进一步强化法治的国家姿态。而发展带来的“拆迁困境”,当前主要集中于基层政府,在外围一些更关键的制度(如土地财政)没有取得突破性变革之前,基层政府工作中的难处,很有可能最终转化为新拆迁条例的“落地”难度,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它的实用价值。但是,也许不必对它求全责备才是一种理性态度,无论如何,改总比不改好,上一个台阶,至少是法治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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