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回避“公共利益”界定舍本逐末
2010-09-20   作者:顾长风  来源:南方日报
 
  欣闻我们可亲可敬的温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指出,土地问题根本上与制度有关,农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现有的财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着“土地财政”的现象。这造成一手从农民那里廉价得到土地,另一手又高价卖给开发商。这说明,国家领导人是体察民情的,是知道民众水深火热的。
  诚如总理所言,由拆迁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确实是根本上和制度有关。因此,要根本上解决,就必须在制度上下狠功夫。所谓的制度,不外乎法律和各种规章条例。在权威上,法律首要,条例次之,也就是说,规章条例要遵守法律的框架,是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所以不得违背法律。
  但是,制度问题解决起来谈何容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半年多了,真正的文本还是没有出台。据报道,这一条例其实还没有“胎死腹中”,只是有关部门的立法思路出现了新的变化。当然,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例的适用范围也仅仅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并不在其列,因此并不能解决“唐福珍们”的问题。
  而据说,集体土地的征收和补偿问题已被有关方面提上议事日程,这应该是可喜可贺的。对此,有专家提议,立法需要妥善处理几个问题,首先是所有的征收、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决定,都应有公众参与;同样重要的是程序,包括征收征用的启动、公告、如何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都应该在立法中细化;此外,公平是最重要的,所有的补偿都应有一个相对为多数人接受的标准,只有公正才会让各界接受。
  平心而论,这些提议都是好的,只要在操作上有好的配套,应该问题不大。但是,笔者以为,无论具体操作多完美,有个关键前提必须说清楚,那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一切的法律和条例都必须以它为基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后患。政府只有因为公共利益,才能动公民合法的房产,这是世人的共识。所以,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非公共利益,必须“丑话说在前头”,到时候谁违反了,才能到法庭上讲理。否则,回避了这个概念的界定,制定出再完美的法律,终究还是避免不了助纣为虐、为虎作伥!
  试举一例,最近才发生的江西抚州三人自焚事件。这个案例中,被强制拆迁的这栋房子有合法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但因此地被地方政府列入建客运站的规划,于是必须拆迁。在《我对暴力拆迁已经出离愤怒》一文中,我就写道:
  “其实,这个拆迁争议最大的应该是,什么叫公共利益?什么叫公共工程?这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但又不得不界定,因为很重要。在依法治国的国家,政府只有出于公共目的,才能动公民的合法房产。在这起事件中,客运站是公共利益吗,是公共工程吗?一个城市广场,你说是公共工程,这确实是,因为谁都可以上去走一走,而且是免费的。但是,你说上车还要买票的客运站是百分百的公共工程,我个人是保留意见的。
  众所周知,现在客运站都是集团化、公司化的,这和银行、邮政系统的运作是一个样,一旦过节什么的还要趁火打劫翻倍涨价,因此凭什么说是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我个人认为这个规划根本没有拆迁住户的理由。”
  固然,界定公共利益也是法学界的一大难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难,于是为了图省事就干脆回避了它。因为它很关键,很重要,很重要很关键就在于,概念是命题的基础,“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有关拆迁问题的法律的基石。只有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了,大家都认同了,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显示公平公正,公平公正了,法律的执行才会顺畅,否则,法律制定是制定了,但后患无穷,实施起来举步维艰,进退两难。因为一个很大的现实就摆在我们面前,每一次暴力拆迁的悲剧的上演,无不是因为地方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拆迁。而什么是公共利益,大家都是一笔糊涂账,各说各话。但这么做显然是对地方政府有利的,原因不说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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