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在京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会上众位专家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与会的北大专家王锡锌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9月19日《新京报》) 拆迁矛盾日益突出,暴力拆迁事件不断上演。宜黄惨剧刚刚发生。尽快制定新的拆迁条例,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势在必行。此前有消息说《拆迁条例》制定因地方政府与官员的游说、抵制面临难产。如今,北大专家透露,《拆迁补偿条例》已经形成草案初稿。让人重新看到了依法规范拆迁征地行为的曙光。据专家介绍,与老条例相比,新条例呈现“区分公共与商业利益,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确定争议解决机制,被征收人取代被拆迁人”等变化。在维护被拆迁人利益,遏制暴力拆迁方面是一大进步。但是笔者并不认为,一纸新版《拆迁条例》就能一劳永逸破解拆迁难题。 先补偿后拆迁是基本经济常识,不必多说。就拿争议较大的公共利益界定来说。从专家描绘的新条例愿景来看,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商业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将进行区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可以真正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这一拆迁愿景值得肯定。 从情理的角度讲,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公民应该配合政府主导的事关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表面上看,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比较公允。但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问题的关键。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建设界定为公共利益,或许不会有大的争议。但是如果地方政府随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怎么办?新拆迁条例应该未雨绸缪,做出周到的制度安排。对公共利益进行列举规定,不能以公共利益为由破坏公民私人物权。对不属列举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建设,必须遵循民事协商与合同途径解决。 笔者这样说并非空穴来风。此前就有消息说,新城区条例拟规定“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改造民众不能居住的危房算作公共利益,或许没有多少人去质疑,但是把“旧房”改造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难以服众。如果地方政府以改造“旧房”的名义打造形象工程,侵害普通民众的利益,显然难与公共利益划等号。比如,黑龙江东宁县以三年内消灭县城平房为借口,强拆公民房屋,威胁“钉子户”不要以卵击石就是政府“假公济私”的典型。如果说新条例出台之前,县长叫嚣“钉子户”不要以卵击石是权力最后的疯狂的话,新条例如果规定
“危旧房改造”的公共利益可以强制拆迁,根本就是给政府暴力拆迁提供了“合法”的外衣。制定新条例显然不能忽视这种情况。 因此,我认为,学者描绘的新拆迁条例愿景固然体现了进步性,但是对公民物权的保护仍显不足。这一方面依赖于专家、学者积极建言献策,提出更合理的意见;另一方面,事关广大公众利益的立法过程应该全程透明,开门纳谏,充分征询、吸纳民意,并可考虑交由全民讨论。而且,善法还要善施。与新条例相配套,改革政绩评价体系,督促地方政府遵守法律,改变房地产财政思维,转变强制拆迁逻辑,学会权力谦卑,学会尊重公民物权,让公民免于拆迁恐惧,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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