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好”不是治安商业化的理由
2010-09-19   作者:庾向荣(法官)  来源:新京报
 
  效果好,不仅仅是治安好,还应当包括民众所有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湖南邵东推出“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保安服务公司员工抓获犯罪嫌疑人将获得2000至10000元的奖励,此举引起质疑。近日邵东县官员回应,称实施效果很好,还将考虑外包白天治安防控。(《新京报》9月18日)
  所谓的“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其实质就是把公安机关法定的权力转让给保安服务公司来行使,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各项宪法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执法权力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并且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防控、打击违法犯罪的权力就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其他部门和个人都不能行使。因此,把治安商业化,显然属于违法。
  当然,邵东县有关部门不认可这一点,认为保安公司只是承包了“路面治安巡逻”,而不是承包了公安机关的治安执法权。更重要的是,这一举措实施后效果很好,似乎更让人相信这是值得肯定的方向。
  但问题是,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并不仅仅靠官员的口头解释,也不能仅凭实施后的效果如何,而是应当从行为的本质来分析。从表面上看,保安公司不行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权,但如何把握行为的“度”,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
  比如,保安公司凭什么依据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他们确定可疑人员的标准又是什么?在此过程中会不会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公民不配合那又怎么办?一连串的问题需要解决。事实上,如果真的依法办事,保安公司除了起点威慑作用外,将无所作为。这大概并不是政府的初衷,而如果稍有放松,保安公司除了“不能处罚”之外,可以行使类似于公安机关的权力,那么就有可能使得保安公司的行为变味,再加上所谓的经济激励措施推波助澜,非法行为可能将成蔓延之势。
  社会治安,我们需要的效果好,不仅仅是治安好,还应当包括民众所有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不是让公民生活在一个处处需要提心吊胆过日子的环境里,生活在一个时时可能受到非法侵犯的环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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