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福利对应不能错位
2010-09-14   作者:张贵峰  来源:武汉晚报
 
  社科院日前公布的报告显示,按全口径计算,即包括一般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保基金收入等,2007年至2009年,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31.5%、30.9%、32.2%。报告指出,中国宏观税负“不能认为较低”。
  这一结论说服力和公信度,在于其数据计算“口径”更为完整严谨。比如,“预算外收入”下的行政收费、罚款负担,“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背后的高房价负担,“社保基金收入”背后的沉重社保缴费负担——据清华大学白重恩教授的研究,中国五项社保法定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50%,这一缴费负担在全世界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
  其实,“宏观税负”虽然名为“负担”,但如果它能真正落实兑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本质——确保与“宏观税负”相对称的“宏观福利”,也不一定必然就会是一种“负担”,甚至完全可能是一种巨大的收益。
  如在欧美尤其欧洲许多国家,其“宏观税负”诚然相当惊人,但其背后却有同样惊人的“宏观福利”。比如,从出生到大学的完全免费教育,真正全民普惠的医疗保障,优渥的养老保障待遇,即使没有工作也衣食无忧的失业救济保障……
  可惜,我国税负尽管向发达福利国家靠拢,但福利却是很不相称的悖逆。比如,政府教育投入水平长期低下,“4%”的底线目标迟迟未能兑现——一方面免费义务教育,还无法完全名副其实,另一方面,非义务教育几乎成了高收费教育的代名词。再如,养老、医疗等社保的保障水平还相当有限,一方面,仍有许多人还没有享受任何社保,另一方面,既有的社保也远远谈不上充分保障。
  就此而言,“宏观税负”究竟是高是低,可能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它与福利是否相匹配——“高税负能带来高福利”,或者“低福利能导致低税负”,都是可以接受的。否则,“高税负”却“低福利”甚至“无福利”,只有“取之于民”而无到位的“用之于民”,那么,任何税负恐怕都是难以长久维持、令人心甘情愿地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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