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如何走出“身份尴尬”
2010-09-14   作者:张木生(北京 教师)  来源:北京青年报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孙伟林在最新一期《瞭望》新闻周刊撰文指出,我国社会组织总体上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影响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法制政策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
  孙伟林局长谈到的影响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诸多方面的问题,最突出者莫过于同期《瞭望》新闻周刊另一篇文章分析的社会组织的身份尴尬——作为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中国的社会组织近年数量激增,但大多数只能游走在灰色地带,未能取得合法的身份。一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在目前致力于艾滋病防控的400多个社会组织中,绝大多数都没有得到民政部门批准和注册。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按照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登记管理机关(主要是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对社会组织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社会组织要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必须先找到一个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否则民政部门不予批准。但是,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婆婆”,有时简直比登天还难,一些社会组织只好暂时放弃登记注册,先以一种“不合法”的状态运作起来。
  现行“双重管理体制”有一个逻辑前提是,社会组织从事的活动可能带来各种难以控制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对那些可能产生风险的社会组织不予发放“准生证”。其实,社会组织可能产生的风险往往被人为夸大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中国十余年来社会发育的实践表明,社会组织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功能与地位不可或缺。特别是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利益不断重组与分配,政府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可以有效分担社会管理责任,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普通公民之间充任中介角色,起到协调和缓冲的作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结果,不但不会影响政府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反而将有助于减轻政府的压力,缓解社会矛盾,使社会结构趋于合理和稳定。同时,对于社会组织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必须通过法治手段予以解决和规范。
  我们看到,受“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大批社会组织不能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于是被迫以工商登记的形式寻求合法注册(为此须按企业的标准缴纳工商管理费用和纳税,无端加重了组织运作成本),或干脆放弃登记,以“非法”形式开展活动(为此面临着随时被取缔的命运)。如果要说“风险”,“双重管理体制”抬高了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门槛,客观上催生了大批“非法”的社会组织,后者既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也不便接受来自政府和社会的监管,由此倒真可能引发各种社会风险。
  十七大报告在论述“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时,提出“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在论述“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时,提出“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在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现实语境下,改革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放宽对社会组织的注册限制,使大批社会组织从“非法”转为合法,从“地下”走向阳光,既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又能将社会组织纳入政府服务和监管的范围,促进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的优势互补,实现兴利除弊与社会善治。
  社会开放是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艾滋病防控、救灾扶贫、环境保护、公民维权等社会治理领域向社会组织开放,是社会开放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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