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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兮兮/图 |
今年5月曾发生赵作海案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又出现一起公安机关错抓、一审法院错判的案件。3年前,村民张振风因涉嫌入室抢劫、强奸被警方逮捕。2008年底,张振风被判处死缓。2010年8月,该案真凶被擒,张振风等五人获释。有知情人称,精液DNA鉴定早已排除张振风的嫌疑,但结论被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于鹏飞等隐匿,以至于错案发生铸成冤狱。
既然是强奸案,DNA鉴定当然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刑警副大队长为何要隐匿DNA鉴定证据呢?最大的可能是源于破案的压力。我们看到:从4月26日至5月28日,在柘城县境内的4个乡镇连续发生轮奸、抢劫系列大案12起,这给柘城警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命案必破”,提高破案率,是警方重要考核指标。在此背景之下,刑警副大队长隐匿证据,以便案件尽快“侦破”,并不奇怪。
就算警察藏匿证据,此案还是漏洞百出。不仅有四人相继翻供,其中郭新魁还始终没有认罪;不仅案发时间地点不清,五人的供述还相互矛盾;不仅没有作案工具,也没有现场辨认笔录……遗憾的是,即便证据不足,张振风等人还是被商丘中院一审定罪。
赵作海案、张振风案漏洞如此明显,最后却都发生了。相比于“警察藏匿证据”,法院司法不公无疑更加可怕。看来,要减少错案的发生,独立审判、公正司法仍是司法部门的永恒课题。
商丘市政法委书记向赵作海道歉时说,这是商丘政法部门的耻辱。此案件大白后,柘城政法委却致电律师约法三章:一是出来后不能上访,二是不能接受媒体采访,三是不能提出国家赔偿。与赵作海案一样,张振风案同样是“商丘政法部门的耻辱”。问题是,以这样的态度与思维,如何来“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呢?
张振风案发生后,商丘市委主要领导要求,一查到底,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追究责任当然也是必须的。但要解决“颇具中国特色”的错案累发,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健康的司法体制,保证司法独立,以减少防止错案。否则,只会佘祥林之后有赵作海,赵作海之后有张振风,冤假错案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