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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9 作者: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 胡立峰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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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固定管理费率是这个行业的根基,不应该轻易更改。正如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坚持了30年的高考制度,曾经一度也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有观点认为高考一次考试决定学生命运太不公平,但为什么我国高考制度坚持了30年,并且未来还会继续坚持下去?因为高考制度是更大层次更高格局上的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同样,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人共同承担收益和风险,表面上看似乎很有道理,也能够获得社会舆论的认可,甚至是广泛的认可。但是,我们要深刻深入地理解与分析基金行业的基本特征和运作规律。一些批评公募基金固定费率的人士,尤其是今年以来大盘暴跌导致基金净值缩水,不少人士就提出要修改固定费率,希望基金公司和投资人共同承担市场风险。这种观点的愿望和出发点可以理解。但是,我们需要从金融体系和金融行业基本规律入手,掌握一些带有全局性、规律性的制度安排。基金行业是智慧与诚信支撑的行业。智慧体现的是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与能力;诚信体现的是管理人的信用。基金行业不是一个拼资本金的行业,不能让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人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是这个行业的底线。越过这条底线,要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人共担风险是挑战基金业的生存基础。 我国目前公募性质的基本金融产品有:储蓄、债券、股票、基金、保险。商业银行储蓄属于间接融资范畴,既保本又保息,保本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作担保,保息的基础是存贷差,我国商业银行实际还隐藏着部分国家信用因素。有时银行信用不可靠,所以存在储蓄担保机制。国债属于直接融资,也保本保息。企业债是以企业信用作保证,但也时常出现偿还危机,可能无法偿付利息,甚至于无法还本,所以才有“垃圾债券”一说。股票的情况特殊一些,不能中途退股但可以转让流通。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有风险,投资人盈利自得、风险自付,没有保本的说法。基金则遵循“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原则,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投资人承担全部投资结果,基金管理公司不承担投资结果,以提取管理费形式获取报酬。保险产品遵循大数法则和概率统计原理。这些年也出现不少投资分红险,但也衍生许多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就是,投资人(委托人)愿意承担全部投资结果,不要管理人(受托人)承担投资结果,管理人的任务就是勤勉尽职,为投资人获取最大收益。全球的公募基金行业普遍不要基金管理公司承担风险,拒绝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人共担风险的制度安排,并且也拒绝浮动管理费率制度,相反都规定一个合理的固定费率给基金管理公司,给基金管理公司一个体面的收入。100多年来,经过反复权衡和比较,不管是欧洲、北美还是亚洲的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基金业均选择无需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投资风险的制度安排。百年来的基金业基本制度安排就这样被轻易颠覆了吗?管理人承担投资风险,基金性质大变,就不是受托管理而是共同投资了。此时基金管理公司就有自身利益要求,就有自身的风险考量,其对收益与风险的权衡与投资人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就会发生偏差,在资产管理中很难勤勉尽职,实际操作过程中就是一切以基金管理公司利益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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