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日前,记者就金浩茶油被传致癌物质“苯并芘”超标六倍一事前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采访时,被要求填写《新闻媒体采访申请表》,等待相关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等各级层层审批。 正如有关人士所指出的,如果是关涉到社会总体利益与公共安全的问题,可以禁止工作人员任意发布消息,而由相关部门统一安排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有关消息,以免对社会总体利益与公共安全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是对于一些涉及市民切身利益,且不对全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的事情,显然没有必要搞这种采访审批方式。由于审批往往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搞采访审批制容易导致相关采访难以尽快进行,从而延误媒体对于相关事情的报道实效,甚至导致对相关事情的报道难以进行下去。 有关政府部门与机构由于搞所谓的采访审批制导致记者无法进行采访,实际上就是在损害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如果说个体公民可以拒绝接受记者采访,但是政府部门与机构却没有权利这样做。因为政府部门与机构作为公权部门理当满足公众知情权、虚心接受公众监督,而新闻媒体记者通过采访报道相关事情,实际上就是在满足公众对于相关事宜的知情权,就是在代表公众对政府部门与机构工作行使监督权利。所以像湖南省质监局这样因为实行所谓采访审批制而导致记者无法采访,损害的实际上就是公众的知情权与公众对于政府部门的监督权利。 当然,明眼人一看就清楚,有些政府部门与机构实行所谓的采访审批制,不过是在借助采访审批制给记者采访制造障碍而已,其真实用意就是通过拒绝媒体采访维护自身与相关机构的利益。如湖南省质监局在发现当地部分金浩茶油存在质量问题后,尽管对部分问题茶油进行了封存,但是却以维持稳定为由拒绝向社会公开,并因此而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在这种情形下,湖南省质监局显然不愿就此问题接受媒体采访以扩大事件影响,而其要求记者采访该局须先经过审批,则能为其拒绝媒体采访制造便利,而这才是湖南省质监局假借采访审批理由拒绝记者采访的真实用意之所在。 其实,近些年来实行所谓采访审批制的并非只有湖南省质监局,不少地方与部门都要求记者采访前接受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审批,其真实用意绝大多数都是通过给记者采访制造障碍,防止出现本地或本部门的负面报道。而由于法律法规对此缺乏规定,媒体与记者面对这种变相抗拒新闻舆论监督做法无可奈何。所以,部分地方与部门以采访审批为由抗拒新闻舆论监督的做法要能得到纠正,除了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之外,还需要通过出台新闻法等途径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与机构接受媒体监督的法定义务,明确实行采访审批的具体范围,禁止各种假借理由抗拒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如此,新闻媒体采访与报道权才能得到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才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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