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政策措施,对于遏制收入差距扩大趋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须理清头绪、妥善应对。
收入差距过大,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首先,城乡收入差距仍然过大。城乡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一方面会加剧二元经济结构问题,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严重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并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其次,农村区域间收入差距过大。农村区域间收入差距要远大于城镇间收入差距。区域间收入差距所反映的是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广大中西部地区长期落后于东部地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就会受到严重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也不可能真正实现。第三,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我国行业收入差距中有一部分是合理的,比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收入较高是由行业技术特点所决定的;但也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垄断所造成的,是不合理的。 收入分配关系没有理顺,初次分配差距扩大。第一,一些垄断性国有企业依靠政府所赋予的垄断权力获取垄断利润,而这些高额利润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支配。第二,劳动法令执行不力,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但很多劳动保护法令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执行。与资本相比,劳动者在收入分配过程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缺乏法律保护,本该由劳动者享有的收入就会被资本侵蚀。劳动收入所占比例过低,是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制约机制缺失,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不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按照对生产的贡献在各类生产要素之间进行收入分配,就必然会造成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尽管这种收入差距是合理的,但仍然需要政府发挥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加以调节,以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获得维持其基本生存的收入。政府主要通过向富人征税并向穷人进行转移支付的方式来调节收入差距,主要调节手段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限制了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一是缺乏切实可行的监测居民收入的办法,税务部门无法切实掌握居民实际收入状况,从而为逃税、避税提供了可能;二是存在课税方式不合理、免征额过低等问题。这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不足,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偏低,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是高收入者,而是中等收入者。在社会保障方面,虽然近年来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迅速,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一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依然不健全。二是城镇部分社会保障仅仅针对特定群体,比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导致大量劳动者被排除在这些社会保险制度之外。三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之间不平等,导致社会保障待遇存在较大差距。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初次分配秩序。我国收入差距的大部分形成于初次分配领域。所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关键在于整顿和规范初次分配秩序。首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消除行政性垄断。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国有企业,逐渐减少国家持股比例。加快垄断性行业改革,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促进行业竞争,最终消除垄断利润。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国有企业,政府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对其进行管理。其次,强化劳动法令执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建立行之有效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扭转单个劳动者相对于资本的弱势地位,形成劳资双方共创、共享企业财富的新模式。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积极促进农民增加收入。首先,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与努力创造就业岗位结合起来,以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其次,积极推进城镇化,逐步减少农村人口,以增加农村人均土地拥有量和农产品需求量,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再次,加大以工哺农、以城带乡力度,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收入差距。贯彻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中西部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到东部沿海地区就业或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中西部地区应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完善收入再分配机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建立切实可行的收入监测制度,为健全税收调节等收入再分配机制提供必要前提。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分类所得税转变为综合所得税,并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从农村居民最需要的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和农村居民的医疗需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全部城镇就业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逐步建立面向所有城镇劳动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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