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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2 作者:李银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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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湖南省质监局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透露,2010年5月,金浩茶油被查出苯并芘超标,发现其几个批次的产品苯并芘含量高达60微克/千克,遂要求其召回产品并改进工艺降低苯并芘含量。然而,在8月20日,金浩茶油官方网站挂出一则辟谣声明称,“旗下主打产品金浩茶油系列高档食用油质量安全可靠”。 假设金浩茶油辟谣声明属实,为何8月31日,该公司又称,5月份被查出问题之后,公司就对已销售到市场上的相关产品有问题的或怀疑有问题的都进行了召回。其中问题虽然没有对外公告,但此前已报告质监部门,不存在瞒报的情况。既已有了这样亲口承认的事实,金浩茶油怎么好意思堂而皇之地出具上述辟谣声明?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制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或许是为了避免企业声誉受到影响,企业的召回以秘密方式进行,加上湖南质检局的“宽容大度”,消费者当时未大面积知晓此事。湖南质检局确实宽容,并没有要求该相关企业产品下架并实施召回,而只是要求涉案企业进行整改,召回通过浸出法提炼的山茶油。 这样在市场上悄无声息的召回属于秘密召回,意即主要局限于销售流通渠道,并未针对终端消费者,所以大部分消费者对此毫不知情。若依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金浩茶油既然召回食品,可见是认为其有不安全因素,如此怎么可以不通知消费者?若只在销售流通渠道召回,又不公开通报此事,已被消费者购买并食用的部分产品,难道让他们继续食用? 如此荒唐并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的做法,据说是政企双方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这分明是挑战召回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初衷和立法的权威。我们认为,一旦确定产品需要召回,务必透明操作。其一,消费者有权了解所消费产品的信息,这些信息应是公开透明与完整的;召回过程中,更应该逐项列出该产品的名称、规格、批次编码、保质期、包装形式等重要信息,并且告诉民众如果买了这样的产品,企业可通过何种方式召回。 其二,企业本着对社会、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有必要将有缺陷的产品的完整信息披露,评估其危害程度并召回。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肇事者的惩罚,是违法行为发生后为防范于未来的处置,而召回是对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后果的补救。也是避免和减少缺陷食品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的较为有效的补救措施。 再者,召回只有公开,才可能充分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加强企业的责任感,鼓励企业诚信自律。在发达国家,产品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无论哪一种,均为公开、透明的行为。企业必须意识到自己必须向消费者传达确切的产品缺陷信息,否则将面临诉讼乃至牢狱之灾。 目前,中国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
8月29日,一个由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环节高级官员组成的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机构终于成立,我们寄望这个机构的研究最终能促成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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