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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企业突发事件不能“戏说”
2010-09-02   作者:杨丽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3·28”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后,某报通过部分受访者的道听途说,在先期报道中提到遇难人数可能高达256人,并在事实尚未证实前,匆忙将与事实153人被困存在巨大差距的错误信息传播出去,被多家媒体转载,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谣言的传播者,引起受众恐慌。同时该报的国际影响力,也给西方媒体造成了口实,损害了国家利益。
  企业突发事件的巨大新闻价值对媒体而言具有天然吸引力。这易导致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或者一些新闻媒体的某些传播行为,以“唯新闻论”错误理念为指导,突出表现在认为抢夺新闻资源、进行独家报道才是第一位的,出现了一些报道误区。有时候这种不当的新闻报道本身会成为突发事件的“次生灾害”,造成“信息伤害”,伤害一个人、一个群体乃至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形象、尊严和利益。
  一是媒体报道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准确或者错误的情况。尤其涉及关键信息点的信息传播,如果出现事实性错误,不仅不能满足公众对突发事件的知情权,导致公众的认知上出现偏差,而且很可能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有些媒体甚至在报道企业突发事件过程中,进行故事化加工,出现了“戏说”的现象。例如在对企业领导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查处进行报道时,一些媒体往往采取所谓的知情者爆料,描摹一些细节,并加上主观判断的报道方式,用故事化的描述来吸引读者眼球,很容易形成和客观事实的出入,误导公众。
  二是新闻媒体基于立场不同或认知上的偏差,容易戴着有色眼镜进行报道,在报道的客观性上存在失衡情况。特别是突发事件发生当下,当企业或政府的新闻发布无法满足媒体需求时,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利益与新闻媒体的利益发生了矛盾。有些媒体往往存在刻板印象,带有主观色彩地进行责难式报道。这种不注意平衡报道的方式,首先不符合灾难性报道中先信息后反思的原则,不能很好地指导舆论,稳定情绪,无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优化。例如在对富士康事件的报道中,媒体铺天盖地、连篇累牍地进行报道甚至炒作,在报道中充斥并强调富士康企业是“血汗工厂”、员工境遇悲惨,一时间,富士康事件成了媒体主导的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而在这种过度关注的背景下,相同或相似事件接连集中发生,导致媒体受到部分群众“媒体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自杀传染”的置疑。过多的负面报道,在事件的突发期和持续期,并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有可能造成事件进一步恶化,笔者认为,反思式报道,完全可以留待危机解决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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