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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实名制的公民隐私之忧
2010-09-01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手机实名制”9月1日起正式实施,消费者去营业厅购买手机卡,必须持身份证才能办理。对于老的预付费客户,运营商要在相关法规出台后,用3年时间完成补录信息和信息核实工作。消费者对手机实名制最大的质疑就是能否保证个人信息安全。
  各种垃圾短信、手机诈骗等行为让公众不胜之烦,据说,此次实行手机实名制后,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实行实名制后,只要在电信、移动部门一查,就知道谁在发垃圾短信和搞手机诈骗。这听起来很美妙,不过,不要忘记的是,有些骗子们之所以能在你我他手机上发短信,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移动等部门,是他们的“内鬼”泄露了我们隐私。
  工信部此次发文,要求实行手机实名制,我们并没有看到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更没有搞立法听证,程序正义性值得商榷。更重要的是,这个文件要求搞手机实名制的同时,并没有拿出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隐私的措施,这更让人充满了忧虑。
  虽然,去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讲,侵犯他个人的隐私,往往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而且,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或者民事责任,也要以公民知情为前提,公民如果根本不知道谁接触了他的隐私和泄露了他的隐私,或者根本就拿不出证据,不用说刑事责任,连民事责任也无从追究。
  “手机实名制”马上要实施了,但相关保护公民隐私的措施却不能缓行。首先就是要对手机运营商建章立制,提醒他们高度重视用户的隐私保护,并严格制定程序来加强这种保护;其次,要打破手机运营商与公民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手机运营商要将可能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环节公之于众,对于特殊程序批准查阅公民个人信息要加以说明,当发生纠纷时,手机运营负有义务证明自身并没有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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