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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死刑应该“渐废”
2010-09-01   作者:银玉芝  来源:经济参考报
 
  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在回答记者对草案的提问时表示,死刑不适用于非暴力的犯罪、单纯的财产罪或者经济犯罪,可能是未来中国刑法修改的方向,以后取消死刑的步子会迈得大一些,像经济犯罪的死刑都应该逐步取消。
  无论有多少国家、地区已经废除死刑,对中国而言,“渐废”是更容易被大多数人接受的选择。对于持“速废”论的人来说,他们对生命权利的敬重,终结以暴制暴循环的良苦用心,很多人也是理解和赞同的。不过“速废”的民意基础尚不具备。同样,那些极端的死刑支持者实际也是少数,存废之争早已陷入严重的对立。极端的对立让一丁点迈进都甚为艰难,而空耗无助于解决纷争,也不利于保障疑犯的生命权利,因此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比如对生命安全威胁较小的经济领域犯罪)是各方多能接受的务实选择。这一步看似不大,但意义不容低估。
  当然,减少这些死刑罪名,既有我们迈向法治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动力,也是对国际社会承诺的积极回应。还应看到,减少现阶段有能力废除的死刑罪名,有利于公民提升对人本身的信心,走出以暴制暴、复仇思维的人性幽暗深谷。而且,在这个逐步培养的过程,更多的公民将放弃对死刑的崇拜,这对于“渐废”进程的推进,并最终废除死刑是有益处的。
  本次修法,同时拟延长有期徒刑最高刑年限,并严格限定减刑幅度。草案提出:将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从现在的20年提高到25年;对被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及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可同时决定在死缓减为无期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解决“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结构性矛盾。而这,实际上也是符合国际趋势,并能更好打击和恫吓犯罪,维护社会公平。经济领域犯罪死刑的逐步废除,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如此方能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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