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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31 作者:王宇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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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引起了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这一决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它将逐步勾画出人民币流出和回流的路线图——此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为人民币走出去铺平了道路;此次,境外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债券市场为人民币回流国内拓宽了渠道。至此,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路线图已经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完整。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人民币走出去的破冰之旅。2008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并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4个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08年7月6日,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开始为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贸易清算服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正式启动,这是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里程碑事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多种结算方式,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2010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将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扩大到20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此次,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允许境外机构投资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将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扩大,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从而使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选择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和投资。 境外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债券市场:人民币回流国内的积极探索。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不断扩大,持有人民币的境外机构逐步增多,客观上存在购买人民币金融资产的需求。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2010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并对试点期间境外机构的范围、准入方式、投资运作模式等事项予以明确规范。境外机构主要是指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为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境外机构可在核准的额度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业务,具体方式为:一是境外央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直接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二是境外参加银行应当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之后,境外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国内市场试点是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又一个里程碑事件,它建立人民币的回流机制,解决了离岸人民币的投资渠道问题,将会大大提高境外贸易商接受人民币结算的意愿。 目前,在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易流通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等十多个品种,是人民币机构投资者进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平台。虽然现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并不大,而且投资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还要受到额度限制,在短期内,允许境外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国内市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影响有限。但是,从长期看,境外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参与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债券市场,加快国内债券市场走向多元化和国际化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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