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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7 作者:银玉芝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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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2008年被统计遗漏的灰色收入高达5.4万亿元。对此国家统计局网站发文质疑王小鲁的调查方法,认为其估算结果过高。(8月25日新华网) 我们首先应该高兴的是,对于灰色收入这一敏感数据,在国家统计局之外有学术研究机构进行了调查统计。正如国家统计局文章所质疑的,王小鲁的调查方法可能有一些问题,同样王小鲁之所以会去做这方面的调查,也是源于其他认为统计局的调查方法存在问题,同时没有完全说实话。从社会舆论看,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确实被不少人认为过低。这一点,国家统计局其实也是承认的,文章对王小鲁的有些观点还表示赞同。比如,在目前我国居民收入调查中,由于人们对隐私权更加重视,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着漏报和少报情况,高收入群体也较少进入调查样本。 正是因为包括这方面的一些原因,每一个调查机构都不敢保证其数据的绝对准确,于是为了更好解决这个问题,在许多国家,国家的、学术机构的、企业的统计机构,都会做相应的调查统计。各个机构的数字往往不同,这就必然会出现争执,公布各自的统计方式,寻找其他统计机构的漏洞,最终提升了统计质量,为公众和决策提供了较为真实可靠的数据。 我们注意到,无论是公众的实际感受,还是王小鲁的调查结果都指向高收入群体的隐性收入大量存在。而恰恰是这一点上,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被认为大大低估了。实际上,社会部分阶层隐形收入过多,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被认为未能真实反映这一问题,所以才引起了质疑。不否认,灰色收入被指实际大量存在,其背后是权力与资本的不合理结合对社会资源的侵占,进而导致分配不公和社会矛盾。但这一判断,同样不够完整和理性。 尽管如此,我们不应该去苛求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都能达到专业人士的水准。在此,有必要对灰色收入和社会分配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所谓灰色收入,并非所有都是非法所得,当然这一问题在制度上尚未有准确的界定。简单说来,灰色收入分四种情况:没有严格界定的合法收入,没有明确界定可能非法的收入,经过严格界定可能非法的收入,没有被发现的腐败和寻租收益。实际上,公众非常不满,并真正导致社会分配严重失衡的,主要是腐败和寻租所得。 而类似这样的非法收入,不仅仅是靠收入分配改革可以调整的,导致的结果也不仅仅是分配失衡。从根本上说,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权力的运行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制衡。显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王小鲁的调查准确度多高,可以暂且不论,但告诉公众一个较为真实的灰色收入数据,实际上利于公众情绪的疏解,也为决策者提供政策参考,这至少是当下可以着手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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