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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民间投资:历史不会简单重复
2010-08-25   作者: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 夏汛鸽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简称“民间投资36条” )出台。从2002年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到2005年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 )、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中小企业29条” ),直到“民间投资36条”的发布,深刻体现了我国非公经济政策体系的逐渐成熟,也在体制机制的层面表明我国经济政策预期的理性趋向。
  “非公经济36条”曾经强调,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从政策文件的逻辑上考量,上述“三个有利于”的表述,是在延伸性地阐述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合理内涵;也是在更宽泛地界定、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治国经济方针的理性预期。
  诚然,人们似乎还可以依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背景,扩大“有利于” 的理论容量,拓展“有利于”的实践范畴。不过,就“三个有利于”的政策含量与实际效应而言,“繁荣经济、增加收入、扩大就业、改善生活、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概括,高度已经不低,容量已经不小。
  “民间投资36条”则沿着历史与逻辑一致的轨迹,更加旗帜鲜明地宣示,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上述“四个有利于”的阐述,首先,显然不宜简单地从陈述句式的数量增加,来评价“民间投资36条”重要性的提升。 “内容决定形式”,关键在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丰富内涵,需要扩大其“有利于”表述的外延。其次,相对于“非公经济36条”的陈述,“民间投资36条”从文字上“完全保留”的内容只有六个字:“扩大社会就业”。这或许是因为,这六个字由于巨大的社会需求和深刻的社会影响而具有坚实的“政策刚性”,不应当也不可能采取其他替代性表述。再次,虽然完全保留了扩大社会就业的表述,但相应的延伸陈述,“民间投资36条”显然比“非公经济36条”更简洁、更严谨、更深刻。最后,如众多专家学者所见所云,“民间投资36条”坚持在制度创新的高度,把基本经济制度、混合所有制、市场配置资源、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可持续发展等重大理论和政策概念“融为一体”:公平竞争才能共同发展。
  从“三个有利于”到“四个有利于”的跨越,无论内涵还是外延,都对非公经济的作用有了更深刻和更宽泛的界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作为政策文件,“民间投资36条”展现了全新的逻辑风采。历史通常会有“类似”发生,但历史一般不会简单“重复”。就“类似”而言,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应偏废;也不宜因为“类似”而懈怠,乃至在实际政策层面发生误断和偏差。
  就“不会简单重复”来说,“四个有利于”已经作了十分有力的说明。在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经济体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经济内生增长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拉动消费、促进和谐等诸多领域,相对“三个有利于”的陈述,“四个有利于”无疑绝非简单重复。其实,有所重复也无大碍,“重复不会使真理受损”,重复经常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
  “非公经济36条”对民间投资的表述,或许可以认为,是从“旁观者”和“局外人”的角度,为非公经济的市场准入打开了一条“门缝”。“民间投资36条”则是在全面梳理原有政策和措施的基础上,从处在民营经济内部的视角,帮助民营企业全面参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为系统地消除限制民营经济的“玻璃门”、“天花板”、“弹簧门”现象,“民间投资36条”特别倡导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就此而言,“民间投资36条”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例如,有关民营企业参加兴办金融机构的条款提到,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条款在“放宽”的基调上,总体的政策取向是“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显然,“允许”的内涵其实对“放宽”是有保留的。相对我国目前在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中养成的金融体系,“允许放宽”的承诺缺乏“冲击力”,恐难以改变业已形成的金融生态。
  鉴于国有资本在石油、电信、金融、电力、铁路等关键产业领域已经形成的刚性垄断,期待既得利益集团主动打破垄断、真诚携手民间资本共同发展,尚需时日。如何根本打破“刚性垄断”、实现公平竞争的良性经济循环,将继续寄望于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相互优化资本结构、加强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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