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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闲置地别“避重就轻”
2010-08-19   作者:据新华社  来源:国际金融报
 
  针对近来媒体报道的全国1457宗闲置土地问题,广州市近日不仅承认媒体报道的该市54宗闲置土地情况属实,而且公布了处置情况。与其他相关地方相比,广州的反应可谓迅速。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该市对54宗闲置土地中因企业原因造成的33宗土地闲置均以限期开发和收取土地闲置费了结,而且平均每宗收费只有100余万元,是否“轻描淡写”?
  这次披露的1457宗闲置土地,都是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地价过高”成为城市房价一路高涨主要说辞的情况下,大量开发用地被闲置,无疑成为社会一大奇观。其中隐含的不仅有社会资源大量浪费,还有开发商“炒地皮”牟取暴利导致的社会财富分配失衡。有人给一宗闲置数年的土地算过账,单是随着时间推移房价飙升,通过两次修改用地规划把楼层由十多层“拔高”到三十多层,开发商便可获利上百亿元。
  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9年起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均规定,土地闲置期超过两年的,政府可无偿收回。而在这次披露的1457宗土地闲置“黑名单”中,除了广州公布的处置情况外,北京160宗闲置土地中有154宗拿地时间在2006年之前,闲置时间最长的达10年;重庆151宗闲置土地中,闲置时间最长的达16年;福州闲置土地7宗,闲置时间从6年到16年不等······这些闲置土地大部分都在应当“无偿收回”之列。
  无偿收回闲置期超过两年的土地的使用权本来有法可依,现实却不容人们对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持乐观态度。
  闲置土地处置难,除了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利益关系,或许还与相关法规不细致有关。比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规定了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可无偿收回的例外情况,但对“不可抗力”“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和“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这3类例外情况均无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各地操作时若要“灵活处理”、开发商要给闲置土地找理由,似乎都“有法可依”。但若如此“避实就虚”地处置,显然难以服众。
  上千宗闲置土地不是个小数目,处置能否到位,关乎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乃至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不容小觑。望有关部门和地方切实履行职责,在完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事,使上千宗闲置土地的处置合法合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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