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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版权保护要想在事先
2010-08-18   作者:郭振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三网融合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技术举措,不仅节省资源、降低能耗,更丰富了群众的生活,但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在目前版权(著作权)保护上还存在许多缺陷的情况下,与之相关的各行各业应做到未雨绸缪,把版权问题想在事先,将版权保护置前,这才能真正有利于三网融合的发展,并享受到技术带来的各种益处。

    长株潭城市群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方案16日在长沙正式拉开大幕。7月1日,国务院公布第一批12个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国家试点地区(城市),长株潭地区是试点中的唯一城市群。图为启动仪式现场,湖南省委书记周强按下启动按钮。新华社记者 李丹 摄

  三网融合:内容供应商利好、侵权网站利坏

  近些年来,网络著作权侵权之风愈演愈烈,这是由于网络侵权行为非常快捷方便,其复制、发表行为几乎不存在门槛。但是,三网融合以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网络正版化,促进文化传播。

  内容资源因更好的自由流动而更加稀缺

  三网融合是将传统的广播电视网、电信网和计算机网三网融合为一体。三网融合以后,通过一根数据线可以提供三网资源,包括各种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频、音乐、图片、文字、游戏等作品,在三网内可以共享、共用,使得资源面向的受众更加广泛。通过传播这些资源,内容供应商可以吸引更多的广告,获得更大的广告收益,相应的资源会更加稀缺,获得授权的成本也会水涨船高。在资本和资源充足的情况下,少数大型内容供应商可以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
  此外,由于授权成本的提高,侵权行为也将面临更高的赔偿金额,这将使得侵权行为逐渐呈递减趋势。

  内容供应商的壮大有利于推动正版化

  三网融合以后,一些设备生产商和技术服务商会选择与大型内容供应商进行合作,在技术上给予更多的支持,这使得大内容供应商进一步壮大,中小型内容供应商会逐步淘汰或者成为分销商。相应的,在市场上内容供应商数量减少的趋势下,随着侵权成本的提高,大型供应商会更加注重版权的管理,减少侵权的损失,将有力推进网络正版化的趋势,减少版权侵权的案件数量。这个过程不会短时间内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还需要积极推动。
  此外,三网融合也会带来新的版权问题,三网融合应当与版权保护同步。
  尽管三网融合对于侵权网站来说是利坏的消息,但是技术的革新也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如果内容供应商与设备生产商、技术服务商合作,设备生产商和技术服务商所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存在诱导侵权的可能性,将会导致出现新类型的侵权案件,这是在三网融合中需要避免的问题。

    在建设部授予“全国数字社区示范工程”称号的江苏镇江恒美嘉园光纤到户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在介绍光纤到户、三网融合示意图。2005年,该光纤驻地网就全面开通,覆盖用户1000多家。资料照片

  内容为王:内容供应商更应尊重版权人权利

  版权成为一个制高点。内容为王是现在各种媒体上关于版权问题讨论得最多的话题。如上文所述,三网融合将会抬高作品授权的成本,也会导致侵权成本的提高,所以内容供应商会竭尽所能获取各类作品的版权,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在三网融合的利益驱使下,各种提供手机阅读、视频分享的网站纷纷展开角逐,跑马圈地,获得更多的权利人授权,为三网融合以后的竞争做准备。

  挖掘新版权将成为热点

  内容为王,首先就是要获得尽可能多的作品,有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已经不需要再获得授权就可以使用,如一些过了保护期的电影、小说,还有时事新闻等。对于那些著作权人独占性许可的作品,相应的权利人已经固定,只能通过再许可才能购得,但是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也在逐步减少。现在内容供应商主要面临的是还未许可和即将面世的新作品,这些都将会成为角逐的对象。在市场的如此预期下,作品价格的提高,也会提高权利人创作作品的热情,带动文化产业的繁荣。

  内容供应商更应尊重版权人权利

  如果内容供应商通过激烈的竞争,在市场中获得了有利的地位,或者少数大型内容供应商形成价格联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此来打击竞争对手,或者侵害作品权利人的利益,将会导致新的纠纷,这与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文化传播的宗旨是相违背的。所以,在今后三网融合的发展过程中,还应当避免出现这种不利的现象。

  融合后或出现版权的渠道、地域冲突

  在三网融合的版权纠纷中,电信网具有即时通讯的特点,其作品承载量相对较小,而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承载的内容则较大,在二者交叉的业务领域中,尤其以数字电视、网络电视、网络视频冲突的可能性最大。

  渠道冲突

  传统传播领域中,手机传播、电视传播和互联网传播是三个独立的渠道,三网融合解决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将传统的三个网络渠道融合为一体。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传统的渠道走向融合,选定任何一个终端载体就可以直接使用其他两个渠道的内容,这样容易产生因渠道引发的权利冲突。如A授权B网站在网络上传播某电视剧,又授权C电视台播放电视剧,C又和D签订了互联网合作协议,授权D通过互联网上直播该台所有节目,在C播放该电视剧的过程中,D进行同步直播,D与B的权利就会存在冲突。

  地域冲突

  在过去三网各自独立的情况下,各个网络的范围是固定的,而三网融合后,这种地域上的限制将模糊化。如在传统的传播领域中,各自的地域性特征非常明显:地方电视台和广播台大多面对特定的地域,而中央台和卫星台则是面向全国的;互联网则是面向全球的;电信领域比较复杂,兼具开放性和区域性的特征。但是三网融合以后,这种地域特征将不复存在,作品传播在技术方面不再受限制,一网传播等于全网传播,选定三网内任何设备都可以接收三网内全部数据,这给权利人授权增加了更多的障碍。

  设备生产商、销售商、服务商的版权风险

  设备生产商的风险

  三网独立的年代,版权风险多在内容供应商方面,而设备商的风险较小,因为设备商的设备只针对某一网进行销售和传播,且设备本身不具备侵权的要件,如计算机系统内的预装软件一般为干净的系统软件,即厂家已经获得许可的软件或者设备未附软件,由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软件安装。
  但是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设备商需要在终端上进行一定的改造,以便于设备本身具备三网的接受能力,这种将设备面向三网的技术如果直接指向某一固定资源,可能会引发侵权诉讼。如手机生产厂商在手机内置未经许可的网络电视播放链接,将会导致侵权。这种设备生产商的风险在销售商处也得以传续,如一些电子卖场、网店等。销售商对于所售设备负有注意义务,如果产品存在侵权可能,而未加以制止,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商的风险

  销售商存在两种风险,第一种是直接销售从设备商处购买的侵权产品;第二种是设备未侵权,而是销售商在所销售的设备上内置侵权功能或者侵权链接,都将会导致销售商承担侵权责任。销售商的这两种侵权责任是不同的,在生产商将侵权设备交由销售商销售时,销售商对于侵权产品未加审查予以销售,仅需承担停止销售之责任,如不能提供生产商或供应商的信息,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销售商在设备上内置侵权链接或者侵权软件,将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两种责任中,后者的责任对于销售商来说更为严重。

  服务商的风险

  服务商一般提供技术支持,不应成为侵权主体,但如果服务商滥用自身的服务,尤其是在提供增值服务时,向终端用户提供侵权链接,如向用户发送侵权信息,在信息内提供侵权链接,直接指向侵权作品,服务商也应当承担责任。
  设备商、销售商和服务商的责任彼此不同,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引导用户侵权的行为都会存在风险,所以设备商、销售商和服务商应加强监管,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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