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0年加强投资调控做好全年投资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根据方案安排,将由市住建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对本市拆迁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加大行业和区域拆迁政策指导。针对拆迁成本过快上升,制定合理、可操作的措施。各区县将加强对辖区内拆迁安置补偿水平的调控与平衡,合理控制拆迁成本(8月17日《京华时报》)。
在政策制定者看来,抑制拆迁成本过快上涨确有必要,因为拆迁成本的过快上涨既直接推高了房价,也减缓了土地的供应速度,间接使房价在供需不平衡中被人为推高。政府负有调控房价的责任,自然有义务采取各种手段来抑制拆迁成本过快上涨。不过,虽然这样的道理从逻辑上可以解释清楚,但却很难通过价值判断这一关。 理论上,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除非出现商家串通操纵商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政府不能干涉商品的市场定价,遑论生产商品需要付出的成本。商品的价格是由市场中的供求关系而非成本决定的,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商品的价格既可以高出成本,也有可能低于成本。 为什么如此简单的经济学道理在房屋这种商品上并不适用呢?这是因为房地产市场并非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甚至由于房地产对于经济增长的独特拉动作用,政府的“有形之手”还会经常对这一市场进行干涉,从而使得这一市场的价值规律很多时候并没有按照供求关系来运行,而是按照权力的主观意愿去设定。 我们知道,城市拆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商业拆迁,一种是公益拆迁。商业拆迁完全按照契约自由来进行,如果开发商认为拆迁成本过高,完全可以“用脚投票”,通过放弃开发来“抑制成本过快上涨”,这与当事人的理性选择有关,与对市场的总体调控无关。真正涉及到权衡拆迁成本的是公益拆迁,不过,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精神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抑制拆迁成本过高也不难,只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借助相应的民主程序,即可解决问题,即便拆迁成本再高,也不过是对公共利益的提前埋单而已。 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拆迁完全按照规范操作,断然出现不了“抑制拆迁成本过快上涨”的调控思路和举措。但现在的问题是,城市拆迁上公益私利的问题从来都不那么泾渭分明,而且由于房地产业对于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和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使得刻意追求GDP的地方政府情愿一边高喊“打压房价”,一边与房地产商合谋进行大拆大建式开发,共同推动房价一路攀升,使得即便拆迁成本再高,也可以通过更高的房价把成本消化掉。 提出“抑制拆迁成本过快上涨”的口号,在我看来是一种权力阳谋,因为调控房价是一种安抚公众的治理需求,而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一种确保政绩的现实需要,要调和这两者的矛盾,就要把房价高企的罪魁祸首归结于拆迁成本过高,让拆迁成本在巨大的压力面前降下来。这样一来,即便房价维持现状,原有的利益也可以从降低的拆迁成本中得到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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