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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入罪不如制定《欠薪保障法》
2010-08-18   作者:韩桂春  来源:证券时报
 
  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相关内容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并在本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据了解,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
  应当说,恶意欠薪入罪,是个势在必行的好主意,它不仅能填补法律这方面空白,还能加快法制社会的进程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尽管恶意欠薪入罪值得期待,但仅靠一个罪名的面世,仍旧破解不了目前的企业欠薪这个顽疾,况且绝大部分欠薪,并不属于恶意欠薪的范畴。因此,架构健全的欠薪保障机制,欠薪才不会成为社会难题。
  其实,早在1997年特区深圳就通过地方性法规,开始架构欠薪保障制度。由政府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主要是向企业征收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投资收益与财政补贴。上海也在2000年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
  尽管目前深圳、上海等地已陆续建立起欠薪保障制度,但笔者发现,类似的公共政策,大都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因效力低,强制性不够,使欠薪制度的执行大打折扣。因此,笔者觉得,欠薪保障制度因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向企业征收费用,事关企业的财产权,很有必要制订专门法律和增订专门的法律条款,走法定化的路线图,来架构欠薪保障制度体系。
  具体讲,国家应组织一批包括专家学者、企业主以及企业员工等不同利益群体,进行立法调研,筹划《欠薪保障法》,以作指导全国欠薪保障问题的法律文本。目前制订《欠薪保障法》,有着十分合适的土壤和氛围。
  首先,走法定化路线,不仅有利于稳定解决欠薪问题,也能为《破产法》出台作制度上的准备。倘若欠薪保障制度用法律固化后,不仅能强化企业费用收缴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员工权益的实现;与此同时,我国新《破产法》即将出台,它适用范围将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的商事组织,这意味着,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会徒然增加。破解此类企业的欠薪难题,如果仍沿用眼下不允许破产的办法显然不合适宜。
  其次,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市场化体系。现在,我国因欠薪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通常由政府用非常态化的方式来解决,这不仅纵容了企业故意逃避责任,也不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出台《欠薪保障法》,既能有效制约公权力随意插手市场,又能规范市场经济体系。
  最后,也符合国际惯例。从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欠薪保障制度的情况看,大都走立法的路线,通过专项立法或者相关劳动保障及破产法的专门条款规定,对欠薪保障制度,予以法定化。譬如,丹麦1972年制定了《工资保障基金法案》,瑞典1992年制定了《工资保障法案》,西班牙根据1976年《劳工关系法》建立工资保障基金,其他国家也相继立法。又如,我国香港地区通过制定《香港破产欠薪保障法》,为企业员工讨薪提供了法治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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