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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咋成了“提款机”?
2010-08-12   作者:汪昌莲  来源:证券时报
 
  8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据粗略统计,《条例》实施一周来,所开罚单超过300万元。
  深圳出台“最严厉”条例,重典交通违法行为,本无可厚非,甚至值得各地仿效。然而,从条例正式实施一周的情况上看,该市祭出的一个代号为“天眼06”的行动,其实就是一个“抓大放小”行动——执法者的“天眼”,只看得见罚金成千上万的司机违法行为,而看不到罚款20、100元的行人违法行为。且看其“辉煌成果”,7天罚款300万元,新交规俨然变成了“提款机”。
  不可否认,变造车牌等,属于故意违法行为,且屡教不改、屡禁不止,违反者众,理当受到重罚。但是,与变造车牌等行为相比,行人横穿马路、撞闯红灯等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两者孰轻孰重、谁大谁小,想必我们的执法者不用“天眼”,也看得一清二白。
  问题是,抓一个变造车牌者,可以罚5万元,而捉一个横穿马路的行人,仅能罚20元;也就是说,抓一个变造车牌者,相当于抓到了2500个横穿马路的行人。如此大的反差,便诱使执法者的“天眼”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变造车牌的行为,一个也休想逃过我们的法眼,至于行人横穿马路、撞闯红灯等行为,则一律视而不见。
  如此看来,深圳的这个“天眼06”的行动,美其名曰是在实施条例,重典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则是大兴“罚没经济”,狠抓创收。如此看来,当执法行为走调变味之后,专家再建言献策要设立处罚缓冲期,外地车主再大呼小叫未告知“罚款条例”,罚得很冤枉,也都是徒劳无益的。因为,也许这正是执法者想看到的想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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