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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排斥在华外资企业的国民地位
——在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问题上,应当去意识形态化,回归市场经济规则和企业家精神
2010-08-11   作者: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 周民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吸引和利用外资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有人提出不同意见,通过列举少数跨国公司消极影响,认定在华外资企业不是中国企业,认为在华跨国公司与母国政府关系密切,给我国企业带来了竞争,威胁到了我国经济安全,呼吁将我国外资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区分对待。
  我们应当认识到,上述观点不仅有悖于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有悖于我国《宪法》和《对外贸易法》以及加入WTO后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也忽视了经济一体化的全球趋势。

  中国历来肯定外资的国民地位和待遇

  改革开放以来,肯定外资企业是我国企业、保证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一直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指出,“创造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1995年9月,中共中央第十四届五中全会中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另外,1995年原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规定要保护外商的合法投资行为。
  在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强调,“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企业的一部分,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之一。这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年四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再次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肯定外资企业是我国企业,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一直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充分说明,开放引资政策使跨国公司已经深刻地融入了中国经济,促进了中国经济高速增长。
  从法律方面来看,我国自改革开放初期就建立有保证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款。我国《宪法》和《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等,都有相关条款。中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了保证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法律。这些法律文件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法律制度。

  应当用全球化思维方式看待企业问题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世界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中国能够和平崛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成功地吸纳整合了全球资源。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不断增加,有力地带动了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潮流。3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每一个重要转折点都完全契合。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经济全球化刚刚起步之时,中国开始酝酿改革开放;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全球化潮流真正形成之时,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本世纪初经济全球化加速扩张之时,中国加入世贸,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潮流。
  回顾改革开放31年历程,我们发现,阻碍开放和引资的主要障碍不是来自外部,而是来自我们自己。20世纪80年代突破思想禁锢启动开放引资时,与外商谈判的中方人员怕被人说成是“洋买办”、“资产阶级代理人”,北京引进外资建立合资饭店也被骂成卖国主义;20世纪90年代突破姓“社”姓“资”扩大开放引资时,人们担心跨国公司进入后外国企业和外国名牌给中国民族工业带来威胁,质疑“市场都被外资品牌占领了,还有社会主义吗?”;加入世贸后突破姓“社”姓“资”坚持开放引资时,人们担心跨国公司恶意并购民族企业,冷藏民族品牌,扼杀自主创新,因此呼吁抵制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反对“新八国联军”,等等。
  我们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在经济发展问题上,在企业竞争问题上,应当去意识形态化,回归市场经济规则和企业家精神。历史证明,一旦把经济发展问题与企业竞争问题民族化或者政治化,就势必偏离市场经济规则和企业发展自身规律,势必带来经济发展的停滞和企业发展的摇摆。
  我们在制定各项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时,应当把跨国公司在华企业作为中国企业的一部分加以考虑。我们应当纠正那些否定外资积极作用,甚至排斥外资的错误做法。对待依法在我国设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应当建立更加公平的标准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逐步减少对外企业的各种限制从而创造更加公正、平等、和谐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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