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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淘汰落后产能的有效性和有限性
2010-08-10   作者:郁慕湛  来源:成都商报
 
  中国淘汰落后产能看来是动真格了。8月8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告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涉及2087家企业名单,这些企业的落后产能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关闭。
  时间紧迫。2010年还有不到5个月,中国曾经庄严承诺:2010年年底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要降低20%左右,可直到今年上半年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了0.09%。为了达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今年必须降低3.41%,任务十分艰巨。
  不能达到能耗降低目标的主要原因是那些物耗能耗高、环境污染重、安全无保障的落后产能迟迟不能淘汰,而这些顽固地不肯轻易退出生产领域的落后产能大都属国有企业。通常,地方政府为追求GDP,保增长、保就业和保稳定,会给国企以政策支持;而国企领导是任期制,往往只顾眼前成绩,缺乏大刀阔斧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自我转型的动力。
  工信部这次公布的淘汰落后产能涉及2087家企业,其中大部分是国企或国资控股企业。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工信部要求吊销其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换句话说,对那些国家指名要淘汰的落后产能,将剥夺它们的生存条件,使之再也没有"好的政策、低的成本"。
  在如此细致清楚可操作、有具体对象有时间限制的行政命令下,在第四季度内这些落后产能是可以全部淘汰的。国企或许不愿遵守市场规则,可毕竟还不会完全不理会政府的行政命令。
  这次动真格的结果,立即在资本市场上得到显现,涉及水泥、造纸、印染、焦炭、冶炼、制革等行业的几个榜上有名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混乱,淘汰落后产能可能产生的利润空间和调整结构造成的振荡均在股市上体现出来。
  然而,政府(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要保增长、保就业、求稳定、追求一定的GDP,如果那些落后产能能够成为达到这些目的的一种哪怕不太得力的工具,那么在行政命令生效之后一段时间,那些落后产能很可能还会卷土重来。就像在2006-2007年被淘汰的相当部分落后产能,在2009年下半年对付金融危机的国家救市计划中有重新回来了一样。
  社会生产力在进步,人们的理念也在进步,同样落后产能也在变化中。政府不可能随时界定什么行业、什么企业、什么项目是落后产能。因此这一次工信部指名2087个项目是落后产能必须淘汰,并不等于中国以后就能及时淘汰落后产能。反过来,倒是证明了中国还没有一个能够及时淘汰落后产能的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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