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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土地闲置不该是空想
2010-08-10   作者:李季平  来源:中国青年报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东四环附近购置的4块土地闲置6年,期间5次调整建设规划。据估算,在这6年期间开发商仅靠坐收土地和房地产自然升值的利润就超过200亿元。(《新京报》8月8日)
    按照正常的经济规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生产房屋的,是靠出售房屋产生利润的。但是,当一个公司闲置土地的利润大大高于建设房屋的利润时,当“面粉”比“面包”还要来钱快的时候,谁还有生产“面包”的积极性?
    对惩治土地闲置问题的法律法规略作回顾不难发现,国家历来重视打击土地闲置问题,遗憾的是,多少法律法规一直没有认真落实,像闲置土地一样被置于“闲置”状态。
    最早惩治闲置土地的法律是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闲置期限超过两年的要无偿收回;紧接着,国土资源部印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规定闲置一年以上的征收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无偿收回。这期间,国家有关部委,凡是出台一次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都会明确或重申一次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措施,国土资源部也不断对如何认定闲置土地等具体细节出台新的措施。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升温,土地价格一再飙升,致使炒卖土地行为不断发生,为了彻底扭转这一局面,国务院于2008年1月出台了《关于集约节约用地的通知》,对惩治土地闲置问题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措施,该《通知》明确规定:首先对闲置土地征收出让价款20%%的闲置费,对于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
    可以说,征缴增值地价是对开发商囤地、炒地以及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放缓开发进度以获取高利润的一次“精准打击”。但遗憾的是,直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了三年多,对于闲置土地征缴增值地价的政策一直没有落实,相关政府部门对于为什么没有落实,也没有向社会做过任何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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