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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援建保障房背后的风险
2010-08-06   作者:曹梓  来源:新浪-新浪博客
 
    经过半年的申报和审批,公积金援建保障性住房第一批试点城市名单终于确定。包括北京、天津等一线城市获得资格,然而在第一批的28个试点城市里,以二线城市居多。有观点认为,热点城市的公积金利用率较高,可用资金很少,而二线城市公积金闲置达六成以上,被选作试点城市是在情理之中。用钱之时有钱可用,这是政府选择试点城市时考虑的首要问题,也是基础性问题。这些公积金闲置率较高的城市,能够用来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相对充裕,适合进行试点。
    任何政策或者规定在选择试点时都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代表性原则,也就是试点地区或者城市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全国意义;二是迫切性原则,也就是在选择试点地区的时候,要考虑到当地问题的严重性,只有涉及到最严重的问题,才有利于全盘或者全国问题的解决;三是广泛性原则,这里要求对问题进行通盘考虑,因为中国之大,不仅南北有别,东西差距也甚大,一项利好的政策必然要具有针对性和普适性。依据这些原则来看,住建部门在选择试点城市时只考虑可利用资金的多少,显然有失偏颇。类似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因为人口众多,资源集中等问题造成房价居高不下,一般百姓,尤其是外地人口想要在北京拥有一处落脚之地,简直难上加难。因为这些大城市房地产业态成熟,房价较高,也使得公积金的使用率要高于其他城市,那么在这些大城市实行公积金援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效果就会大大折扣。钱少了或者没有钱,必然不好办事。
    在中小城市,诸如河南洛阳、宁夏银川,房价本来就偏低,在这些城市生活的普通百姓买房的难度要远远小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那么,尽管有可以利用的公积金,但是用公积金援建保障性住房所带来的荫蔽仍然不大。
    这还不是公积金援建保障性住房政策存在的关键问题。关键问题在于,公积金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银行,只是社会公众暂时性地将收入存放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之前,既没有相应的金融管理条例,银监会等机构也不能对其负责,现在政府要用这个钱,其安全是否有保障?
    依据2002年重新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只能用作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该条例受到它的上位法《住房保障法》的约束,一直也没能进行修改。因此住建部实际上是绕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实施城市试点。在相关法规还有欠缺,规章制度、监督权利归属没有理顺的情况下,如果贸然在全国范围推广,将审批和监管权下放,一旦出了问题,从下至上的追究过程会非常漫长,最终蒙受巨大损失的,是缴纳公积金的普通老百姓。
    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只看到了有大量的资金可以用来建设住房,以缓解日益加剧的百姓住房压力和政府与百姓之间的矛盾,看似是创新之举,却也存在很大的风险问题。如果资金监管不到位,出现问题只能由百姓来埋单。同时须要认清,保障性住房只能解决极少数人的住房问题。缓解社会住房压力,根本地还是要规范土地买卖和商业房地产的开发,去除房地产泡沫,将房地产视为民生产业,而不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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