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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旅游维权可援用侵权责任法
2010-08-04   作者:作者:洪灶发  来源:经济参考报
 

    伴随学校暑假的到来与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七、八月正值假期旅游高峰期。需要提醒的是,游客在欣赏美景与净化心灵的同时,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侵权行为还应加强防范和维权意识。在此,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为游客维权提供了新办法。

  旅游侵权优先受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36条和《公司法》第215条均有关于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情形下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私权优先”的原则对于旅游者的权益保障也具有现实必要性。
  维权提示:在旅途中,游客可能会遇到旅行社在对其权利进行侵害时同时被旅游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形,此时游客向旅行社主张权利时旅行社多以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等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游客可依法要求旅行社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先支付侵权赔偿,然后再向旅游管理部门履行交纳罚款等责任。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请求赔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法条的规定包含了旅游者经常出现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者民间自发活动情形下的管理人或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游客权利保障意义深远。
  维权提示:在旅行中,宾馆、商场等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对义务人最基本的法定义务,是应当达到的最低要求。宾馆、商场等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不得通过约定免除该安全保障义务或者降低保障标准从而给游客权利造成侵害。此外,出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其他参加活动者应负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组织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加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游客可将该第三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景区林木折断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实施之后,旅游者在风景区如遇林木折断致害,而林木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条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将民事责任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游客因无法证明加害人过错而不能获赔的问题,为游客权利救济提供有力途径。
  维权提示:虽然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但是当游客因景区林木折断造成损害向风景区主张权利时,仍需就相关受损事实及其与林木折断之间因果关系提交相应证据。
  对于责任承担情况,具体而言: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林木折断的,林木管理人可以免除其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如其他游客为了取景上树直接造成林木折断侵权的,也可以免除林木管理人责任,受害游客可以向该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若林木管理人没有过错而由于游客自身原因,如某树木区域已设明显危险警示标志,游客为了拍摄远景而进入该区域造成林木折断自己受损,此时林木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然而,对于林木管理人和游客同时存在过错的,如游客违反景区规定爬上一棵疏于管理的老树上玩耍而发生树木折断摔伤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适当减轻管理人的责任。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旅游需求也日趋多元化。无论是跟团游还是自发组织出游,都需要利用《侵权责任法》这一有力武器,树立维权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以免“花钱买一肚子气受”而无法申诉。
  游客假期如果选择跟团出游:首先,一定要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服务企业,勿上“黑车”、勿跟“黑导游”;其次,切记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在签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防止格式合同埋漏洞而留下隐患;再次,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如旅游合同、景点门票等,而不要仅依口头承诺;游客在与旅行社商谈交涉过程中可通过录音方式予以取证备用;最后,注意景区安全警示标识,不要去安全游览路线以外区域游玩,更不要进入有危险区域。
  自发组织的出游,应谨慎选择目的地和旅游线路及行程安排,并注意天气、路面等情况,对旅游中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等应选择正规企业单位,并保留好相应发票单据等。自发出游活动的,组织者对其他参加活动者应负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组织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加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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