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在北京司法系统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国有企业存在的经营管理问题导致涉诉不断,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亟待规范。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新近在对其审理的涉国企商事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时发现,国有企业的三类经营管理问题导致涉诉不断,不仅制约了国有企业快速、健康的发展,更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三类经营管理问题包括:
缺乏配套的法律风险监管
国有企业与客户的日常交易比较稳定,持续时间较长,导致往来账册和文件颇为复杂。但目前大量的国有企业仅关注对交易行为的管理,尚未建立配套的法律风险监管制度来平衡交易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这使部分企业涉诉前疏于尽职调查,不能及时发现风险主张权利,涉诉后缺乏对交易相对方信息的掌握,提交证据材料多有瑕疵,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也容易引发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
案例一
北京某公司诉外地一家国有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这家外地企业的人事管理和合同专用章管理存在特别大的漏洞,不仅存在不同合同章同时使用的情形,而且合同专用章和办公室专用章混同使用。同时,企业未对项目负责人进行明确、具体的分工授权和规范的人事管理,人事登记混乱,存在着大量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企业相关人员利用其模糊身份从事个人行为,产生损失即将风险转嫁给企业。而企业又因自身管理的严重缺陷,无法向法庭提供清晰、明确和完整的证据,最终轻易地遭受这种风险的嫁祸,导致案件败诉、国有资产流失。
案例二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作为被告的某国有企业曾先后与原告进行9次交易,但只有两次的买卖行为签订了书面合同,其余7次交易均是口头约定,致使其在诉讼中,无法主动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有效的抗辩。相反,对方却可根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留存的一些间接凭证,相对轻松地向法庭主张其对应的货款或对其有利的付款方式,最终导致国企因缺乏书面证据,而只能被动地干吃“哑巴亏”,使国有资产流失于无形之中。 此外,很多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财务管理十分不严格、不规范,一旦与长期合作方因一笔业务发生纠纷而需要对账时,通常很难将清晰、完整的账目提交法院。而提交的部分账目,又因时间太久、人员变化、账目破损等多种原因,根本解释不清楚其中的究竟,最终导致对账无果。这样,法院需要通过其他的法律处理方式予以解决,这无形之中又将国有资产搁置在一个随时可能流失的风险边缘。
改制过程中遗留的隐性问题
改制是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需要首先清理旧有债权债务,并对已有的资源进行重新分配。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两种现象触发了大量纠纷:一方面,部分改制文件中缺乏对旧有债权债务(特别是隐性债务)承担的明确约定,使改制后的承接方陷入应诉泥潭;另一方面,参与改制的几方在存有分歧的情况下,为了推动改制进程,先行完成改制,往往过于注重求同存异,而选择性地忽略了已经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而形成新的遗留问题。
缺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和灵活性
和解(包括调解和庭外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相较判决具有纠纷解决效率高、回款速度快、保留双方继续合作余地等优势,因此在普通案件的解决方式中占较大比例。但在国有企业涉诉商事案件中,审判人员普遍反映引导双方达成和解极为困难。 在涉国企的诉讼中,国企的诉讼代理人很少是其公司的法务人员,而往往是公司临时外聘的律师来具体负责诉讼。究其原因,主要是国有企业配有一定的经营管理体制,负责人或诉讼代理人权限相对较小。考虑到审计压力和对国有资产流失责任的追究,应诉人员往往缺乏达成和解的积极性,宁愿选择由法院裁判方式解决纠纷以避免本人承担责任,造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和解方案无法通过。而国企的法务人员往往基于败诉后将造成国有资产减损的压力,通常更愿意积极高价外聘“最优秀”、“最杰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如此,即使国企败诉,将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法务人员也可以公司败诉与其个人能力无关为由,轻易规避掉可能因其自身能力导致国企受损的责任追究和职业风险。而企业高管往往也基于类似考虑,对外聘律师这一做法予以支持,这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国企的经营管理成本。
案例三
北京某公司为被告的80件供暖纠纷案件中,原告撤诉的7件,因原告证据不足被法院裁定驳回的1件,判决的60件。而这家公司对该60件纠纷,完全持自由放任态度,均经法庭合法传唤后拒不出庭应诉,在仅与对方达成的12件调解案件中,也主要是集中在2004年3月至2005年4月期间,之后就很难见到其出庭应诉的情形了。这家公司对诉讼的这种漠视,不仅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送达相关的诉讼材料,而且也给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完全放弃了对公司任何有利的抗辩、主张或其他有利的调解方案,置国有资产于不顾,简单换取法院一纸判决以摆脱审计或追责的风险。
针对审判过程中暴露出的上述典型问题,《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丰台法院法官陈岱、王艳华,他们提出以下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建议: 一是积极发挥司法建议的建言功能,敦促国有企业迅速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监管制度,同时尽早清理账目,及时行使权利; 二是积极发挥依法裁判的导向功能,以实际审判结果推动改制过程的规范化,协助国有企业明晰产权责任,厘清隐性债务,从根本上解决遗留问题; 三是积极发挥走访调研的献策功能,加强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改制等专题,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建立能够适应市场新形势的法律思维和灵活务实的诉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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