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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服务价格之“规”亟待修改
2010-07-28   作者:殷国安  来源:中国青年报
 
  近日,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部分银行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引起各方关注。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建议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新华网7月26日)
  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猛涨,老百姓怨声载道,而这样的涨价居然合法合规?实不相瞒,确有此“规”,这就是银监会、国家发改委2003年6月2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这就是说,只要不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畴,商业银行的其他服务收费,完全由商业银行总行自己说了算。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涨价,就符合这个“规”。
  不过,也可以说跨行取款手续费涨价不符合上面的“规”。因为就在这个“规”里,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第九条的最后还说,“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就是说,总行决定涨价也得符合这两条。我请问,这个涨价符合“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吗?适应“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吗?当一个居民到单笔取款金额上限只有2500元的ATM机取1万元,手续费就要达到16元,这个涨价公平合理何在?
  同时,更严重的问题在于,银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暂行办法》不完善,需要修改。其主要问题是:第一,对所谓市场调节价格的制定,不能全部放开不管,因为中国的金融行业竞争并不充分,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市场定价极有可能成为权力定价。从实际看,连纯粹市场定价的绿豆等商品串通涨价都被惩罚,银行的市场定价难道可以不受监督吗?几大银行同时提高跨行取款手续费,难道不属于“串通涨价”吗?
  第二,对市场定价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只由总行决定的程序表述太过简单,没有意义。从现在的形势看,应该规定由物价部门对提出涨价的项目进行调查,考察成本、利润等涨价根据,对涨价可能性和幅度进行论证和听证,并规定涨价的时间间隔。
  第三,《暂行办法》已经过了7年,其间中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应该无限期地“暂行”,需要形成稳定的操作制度。当然,我们希望这种修改能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而不能只是由银监会起草,发改委审批,全国人民只能跟着掏腰包。这种若干年前部门立法程序是对公民权利的蔑视,应该推倒和纠正。
  对垄断行业的定价不能靠所谓的市场,政府应当有所作为,更应该尊重公众的意见。银行也应该懂得,靠从众人头上“刮”,即使“刮”出个世界500强也没有什么光彩可言,只会招来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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