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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1 作者:张魁兴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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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个人所得税调整再次成为关注的热点。北京市政协建议,应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广东将向中央申请建立与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相挂钩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浮动机制,提高广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在15日的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上,多位财税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未必需要提高,但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决策层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纳税群体。专家同时也指出,目前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极为有限,需从税制上加以完善。(《中国青年报》7月19日) 现在一提个人所得税,总有提高起征点的声音,好像现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很低,让人无法忍受,甚至影响国人实现小康一样。其实,这里存在认识误区。一是个税收入不高,2002年个税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为7.13%,此后一直徘徊不前,而2009年则下降至6.26%。二是个税纳税人数很少,在全国7.8亿从业人口中,只有60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占从业人口的7.7%,在我国全部人口中有12.7亿左右的中低收入群体不纳个税。从这个角度说,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不合时宜。从世界各国个税征收情况看,还应降低个税免征额。因此,如果说降低个税免征额不现实的话,同样提高个税免征额也不现实。 当然,个税征收也确实存在问题,但主要是向个人征收不合情不合理,应改为向家庭征收。我们承认,目前设定的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在物价较高的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有损害中低收入人群利益的现象。比如,在这些地方的一个三口之家,如果只有2000元收入,而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对一家的生活影响很大,即使是家庭收入达到4000元,在物价和房供的压力下,生活也很艰难。因此,应及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避免个税征收伤及低收入家庭。这是税务部门的当务之急。 税收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筹集收入,二是调节收入分配。但尴尬的是,对于个税征收来说,两个功能基本上都没有表现出来。我国个税收入占比非常低,其他国家个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超过10%。而与个税收入相比,高收入群体大量避税逃税,更让税务部门和税法税制“无地自容”。如,一些有钱的老板和高收入的演艺人员,都有避税逃税的行为。这种现象,不仅影响国家税收,还影响分配的公平公正,甚至影响社会和谐。我们应改革现行税制,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对于勤劳所得应该采取低税率,对于资本所得和一次性偶然所得应采取高税率。即:一是个税免征额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挂钩,实行浮动制度;二是对勤劳所得之外的收入实行高税率;三是对逃税行为实行高额罚款,强制提高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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