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发改委决定下调汽柴油价格,同时上调了国产天然气出厂价格;备受关注的资源税改革也正在逐步推进;这些似乎拉开了今年中国资源价格改革的大幕。
资源价格深化改革会否引发关乎民生的水、电、煤、气等城市公用产品的涨价潮?中国公用事业专家、《公权市场》作者徐宗威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指出,资源价格改革直接关系到城市公用事业及公用产品价格改革,进而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城市公用产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改革成果人民共享”原则,政府应当给予有效的财政和税收支持,保持城市公用产品价格在相对平稳的状态。
资源价格涨价不等于城市公用产品涨价
经济参考报:对于价格改革,人们普遍有一种感觉,那就是改革等于涨价。随着资源价格改革的进行,不少能源资源产品的价格上涨,城市公用产品的价格会不会相应提高呢?
徐宗威:城市公用产品和资源产品在物理属性上,没有太大区别,甚至和资源产品的物理属性是一致的。城市公用产品中,有直接利用资源的公用产品,有间接利用资源的公用产品。城市的燃气、城市的供水、城市的公园绿地等等,这些城市公用产品的消费直接表现为燃气资源消费、水资源消费、土地资源消费。而其它城市公用产品,如城市垃圾处理、公交运营、路桥建设等等,则表现为间接的消费资源。公交车子只要动起来就需要油气资源消费。公交场站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市政路桥建设也一定需要土地资源、油气资源等资源的消费。
但是,资源价格的调整不能等同于城市公用产品价格的调整。如果没有区别政策,就会出现资源价格上涨,市政公用产品的价格也上涨的情况。
资源价格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实现资源价格的市场化,形成资源的市场价格。资源价格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而变化,表现为时涨时落,甚至一天之内就可能有几个价格。但是城市公用产品价格不能时涨时落。需要避免资源价格上涨,公共产品价格就上涨的状况。因为公交票价不能上午一个价,下午一个价;自来水也不能今天一个价,明天一个价。城市公用产品价格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社会生活的相对稳定性。
经济参考报:如果说资源价格改革的目的之一是要实现市场化,那么城市公用产品应该实行怎样的定价机制?
徐宗威:城市公用产品的价格构成决定了其价格不能市场化。城市公用产品价格=资源成本+运营成本+税费成本-公益成本。资源价格=资源成本+运营成本+税费成本。或:资源价格=资源成本(税)+运营成本(资源直接成本)+税费成本(环境成本税)。
从这两个价格的基本构成看,两者最大的区别在公益成本上。城市公用产品价格包含了公益成本,资源价格中不包含公益成本。从理论上讲,公益成本是由政府公共财政支付的。
城市公用产品价格包含和存在着公益成本,是由于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属性所决定的。这个属性又决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公共物品的生产中,市场机制是失灵的,市场经济解决不了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应。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建立公共财政,通过公共财政来解决或部分解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应。公共物品的属性决定了公共产品在生产上不可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竞争,也就决定了公共产品是不可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价格。
公益成本在本质上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拨款、补贴或其它政策性补助等支出。反过来讲,由于公益成本的存在,市政公用产品的价格在资源价格处于市场波动中,不会随波逐流上下剧烈波动,并保持相对稳定。换句话讲,市政公用产品价格是不可能完全跟着市场走和完全跟着市场变化的。因为公益成本可以也必须在城市公用产品价格中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当财政状况充足良好,就可以加大财政补贴规模,从而降低(资源+运营+税费)成本,充分体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当财政状况不佳,或是财政分配困难时,就可以降低财政补贴规模,从而提高(资源+运营+税费)成本,以支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应。
城市公用产品价格必须顾及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
经济参考报:城市公用产品既然姓“公”,其价格改革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
徐宗威:城市公用产品价格涉及公众、企业和政府的利益,改革必须坚持“改革成果人民共享”原则。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全国财政收入已经连续10年保持在20%以上的增长速度,去年的财政收入超过了6万亿元。这为建立公共财政,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打下了坚实基础。
建立公共卫生、发展义务教育、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投入在逐年提高,充分体现了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原则。提供城市公用产品和城市公共服务是贯彻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一个重要方面。城市公用产品是社会产品中的公共产品,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一个城市,几十万、几百万人口,如果一天的垃圾不清运不处理;如果一天的污水不收集不净化,如果一天的公交系统全部停运,这个城市就会臭气熏天,公共空间不堪入目,公共利益无从保障。
温家宝总理讲,要加快社会事业的建设,改变社会事业腿短状况。城市公用事业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和基本的公共服务。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中,贯彻改革成果人民共享原则,就要求公共财政必须承担城市公用产品价格中的相当部分(至少公益部分),履行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这是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在城市公用事业中的基本措施和具体体现。
经济参考报:“改革成果人民共享”,那么在价格改革过程中如何保障公众的利益,让公众真正能享受到改革带来的成果?
徐宗威:城市公用产品价格必须顾及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社会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是变化的发展的。但是社会公众用于购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支付能力应当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国际经验,城市自来水支出应当控制在社会公众消费支出的2-4%这个水平。目前,我国自来水价格已经逼近上限,其它城市公用产品价格也面临上涨压力。
在公共财政不能满足或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产品的基本需求时,可以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城市公用产品的生产和提供服务,这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也是国际通行的作法。今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表明政府发展城市公用事业的坚定决心,和支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一贯政策。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对市场利益的追逐是不言而喻的。在资源价格市场化后,资源及资源相关产品价格的上涨已经没有悬念。这将增加社会公众购买城市公用产品的实际付担。一旦超过社会公众支付能力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目前,中国的恩格尔系数还在40%左右(城市37%农村41%)社会公众的个人支出中用于食品的支出仍然占了比较大的比重,用于购买其它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仍然是有限的。在资源价格可能出现的一路走高的情况下,应当发挥公共财政的调节、支撑和平衡作用,使城市公用产品的价格能够控制在社会公众可以承受的合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