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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9 作者:王石川 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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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这一事件的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7月19日《经济参考报》) 行政机关公然蔑视并否决法院判决,有无先例,尚不得而知,但是,就民众的视野所及,的确罕见,诚如学者所称,“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如果说此前某地管委会发政府公函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尚属权力干预司法的图谋之举,那么此次行政机关否决法院判决则是赤裸裸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已经全然不顾权力底线和司法尊严了。 报道有一个细节极为传神,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看看,这种猖狂、自负而有喜形于色的语气,分明置法律于不顾、置法院于不顾,且大有将法院取而代之之势。 陕西国土厅何以如此背离法理和常情,绝非无缘无故,其背后一定漫漶着巨大的利益驱动或其他不为人知的图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公然蔑视法院判决,有错不改,除了权大于法的观念作怪,背后往往还隐藏着权力寻租等问题。一位当地政府部门知情人士对记者说,省国土厅之所以有错不改,与法院判决对着干,背后存在着相关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等问题。当然,这些判断需要求证,但很显然,陕西国土厅之所以悖谬以行、逆法而动,必有内幕。 陕西国土厅此举的荒谬性已经无需赘谈,这一点报道已经给予了详尽的剖析和解读。而在笔者看来,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更是释放了令人悚然的危险信号。首先,法律尊严荡然无存,法院颜面消失殆尽。宪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于榆林市中院作出的判决,陕西省国土厅不满,完全有权利向陕西省高院提出申诉,当陕西高院驳回其申诉,陕西国土厅就应该纠正其错误行为,执行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但长达数年时间里,陕西国土厅不仅不执行判决,反而自行召开“判决会”,否决法院判决,真是令人瞠目结舌。 其次,必将造成恶劣的效应,再度使坊间认为权大于法、法律顶个球用。当前,不少公民对法律失去信仰,对司法公正缺乏信任,这一点当前连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都不否认:“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究其原因,司法腐败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则是权力干扰司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应该说,行政部门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遵纪守法是其权力的基本伦理,依法行政是对其的基本要求,但如今某些行政部门不仅不依法行政,反而肆意挑战法律,不仅干涉法院裁决,还要否决法院裁决,如此一来,民众该作何感想?当一些政府官员再号召民众做合法良民时,还会有公信力吗?正如一名官员在台上声嘶力竭地高喊放腐败,台下偷偷摸摸地腐败,不,是边喊反腐败边堂而皇之地腐败者,谁还会相信?当政府部门一再颠覆司法部门,一再率先违法,结局必然使社会陷入混乱,法将不法,人们失去信仰。 最后,容易激化矛盾。身为被告的政府部门否决法院判决,必将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法院判决久不得执行,被告必然利益持续受损,一旦忍无可忍,必然释放积郁已久的悲愤。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即是明证。其实,政府部门公然否决法院判断的尚是少数,有的政府部门是暗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只是没有说出来而已,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更是多得不胜枚举。 基于沉痛的教训,邓小平说过这样一句话:“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是的,相对于人治,在法制基础上的法治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谁来信仰?全体公民,而政府部门尤其需要以身作则,否则,就必然昭示着巨大的危险信号,依法治国就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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