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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用空置税取代物业税?
2010-07-14   作者:李允峰  来源:证券时报
 
  国家电网公司近期在全国660个城市的调查显示,有高达6540万套住宅电表连续6个月读数为零,这些空置房足以供2亿人居住,也动摇着整个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根基。这更清晰地说明一个问题:房地产市场不是没有房源,而是大量的房源被开放商或者投资房产的投资者闲置。笔者建议何不把物业税暂且搁置起来,实施更有针对效果的房产空置税?如果用房产空置税取代物业税,房价调控将会立竿见影。
  物业税的征收其实是有争论的,毕竟,我国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房屋的买卖已经是剥离了土地层面的单纯地上不动产的交易,而土地出让金在本质上是房产所有者一次性支付的使用70年土地的租金。这种特殊的国情就给物业税的征收带来了多重阻碍。
  对于实施空置税,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不好界定空置房。笔者以为,所谓空置房是指我国城镇范围内处于空置状态的所有住房,对这些特定住房按一定比例征收的财产性税额叫做空置税。至于如何界定和划分,从实际操作来看,空置房不应包括一个家庭的第二套住房。因为征收空置税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调控房地产市场过高的房价和过高的空置率。管理层要打击的对象,是那些占有大量房产的炒房客或者是故意囤积房源不卖的开发商。
  空置税在世界上不乏先例,我们不妨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比如法国就是世界上少有的较早征收空置税的国家,许多法国人拥有不止一处住房,这样就形成了所谓的“主要住所”和“第二住所”。如果“第二住所”基本不怎么使用,该住所则需按面积交纳空置税。而英国的做法则更为现代化和系统化,英国空置税的征收基础在于居民登记的数字化、实名制和系统化。任何居民都有个人数据库,相关人员只要输入个人信息关键词即可获得所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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