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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1 作者:徐立凡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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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PI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不少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标准工资发放的现实,两大问题凸显出来。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提高中低端劳动群体收入。CPI对于最低工资标准,只具参考作用而不具有指导作用。 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到社会上每一个人。受传统经济模式制约,企业一线职工收入水平过低的现象近些年趋于突出,并引发了一些劳资纠纷。北京市政协的调查也表明,超过4成受访职工月工资不足2000元,12.8%的职工5年来未涨过工资。中低端劳动群体是收入矛盾最集中和最尖锐群体。 针对这一现状,北京市政协提出政策建议,包括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应与消费价格指数(CPI)联动、加快工资集体协商立法以及促进企业改造升级等建议。应该说,这些建议对于改善不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不过,在这些建议中,“最低工资标准随CPI调整”还需完善。建议的主要目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调高幅度不能低于CPI的上涨幅度,防止低收入劳动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因通胀而得不到保障。这是有道理的。我国现行的CPI构成中,食品所占权重高达34%,而食品价格因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地质灾害、能源化肥价格等诸多因素影响而最为活跃,最易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与CPI联动确可防范这种不利影响。但同时也要看到,一般情况下,CPI是较为稳定的,今年一季度我国GDP增速高达11.9%,CPI也未突破3%。国外多数经济体虽然GDP增速缓慢,CPI也同样较为稳定。如果输入型通胀能够控制,游资操纵某种产品价格能被及时遏制,货币政策运用得当,CPI长期稳定是可期的。2007年的局部通胀现象不是常态。事实上,正是出于民生考量,政府对于CPI的控制能力一直在增强。 在CPI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不少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标准工资发放的现实,两大问题凸显出来:第一,“最低工资标准随CPI调整”容易落空并授企业主以口实——本来应该提高的标准可以借CPI稳定而拒绝提高;第二,一旦有客观原因导致通缩,如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企业主就能找到降低工资的理由。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提高中低端劳动群体收入。 CPI对于最低工资标准,只具参考作用而不具有指导作用。从政府角度看,真正能够给中低端劳动者带来好处的,是对贫富差距扩大化的行业工资标准、企业高管与一线职工收入差距作出更严格的刚性规定,缩小差距,同时将居住成本的增加考虑进来。从市场角度看,劳动力价格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市场——前提是,市场是健康的,并真正能鉴别出对企业和社会的有效贡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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