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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8 作者:张曙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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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是一个二元分割的权力体系,实行的是国家垄断和政府管制的办法,农地转为建设用地要通过国家的批准。一切问题都是由此而发。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需要改变两种土地公有制的制度,只要实现同地同权同价,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市场,让它能够流通,就能解决中国土地问题。 农地制度在变迁的过程中,基本方向是对的。它的权力主体在个人化,排他性在加强,使得承包权得到了法律上的保护。农地转为非农地,操控主体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政府部门,权利主体是被排除在权利实施之外的,这是很重要的特征。 农地转为非农地要按土地的原来用途补偿。这样土地的增值利益,土地的权利主体是拿不到的。原有用途与最后升值之间的差距很大。征地之后,国家的使用方法一个是划拨,一个是出让。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划拨,按原用处补偿,实际上是让农民承担一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因为它给的不够。而土地出让尽管数量很小,价格却很高,收取土地出让金和税收,中央和地方分,但实际上是把农民排除在出让之外,不能分享出让的收益。这种政策才是造成中国今天农地问题的根源。 这样的政策造成了三大不良后果。首先是直接侵犯了农民的利益,第二是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在土地问题上的博弈,第三是造成城市发展用地和保护耕地之间的冲突。 笔者认为,农地变为非农地不是一条路,而是两种办法。一种是政府征地;另一条渠道,即基层和农民的土地制度创新。前面一条渠道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前半段,后面一条渠道依据的是例外条款。 广东南海县农民的土地合作社,就把原来土地集体的方式通过股权化量化到个人,而土地使用权原来在个人手里,现在则在集体手里。山东德州开发区为农民盖楼,征地按院子来补偿,这笔钱120平方米的房子农民可以买两套。同时,开发区征10亩地给集体留1亩地,等于第二次给农民补偿。开发区发展起来,农民用这个钱去开发物业,农民的土地产权变成了城市的物业资产,这个置换过程就是一个交易的过程。 只要我们在政策上对头,农民就会有各种各样的这种创造。我国的农民土地制度创新的案例都是采用集体经济的办法,没有搞私有化,通过集体合作的方式来参与土地的议价过程。这既是现在政府可以接受的方式,也是现在可以行得通的方法。要改的就是全国人大做一个法律解释,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地同价同权。但关键是怎样把地方政府与土地的利益关系划断,使它有其他的收入,不再去征地。可以把现在的土地物业作为重要税收给地方,把土地占用税、土地交易税、土地使用税都合并起来全部给地方,使地方有固定收入,使地方能够对其公共产品的融资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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