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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该怎么修改
2010-06-23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环境保护法,依然是1989年修订版,环境保护法历经20余年,却一直没有被修订,其内容早已与现实脱节,甚至跟后来制定的单行环境法律相冲突。据报道,环保法的修改迟迟无法进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由于部门之间的权力纷争,资源部门与环保部门的权限难以界定,导致修订被拖后”。
  现在更重要的是,我们到底要一部怎样的《环境保护法》?我们当前环保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什么呢?一个问题显然是各个执法部门在环保问题上的权力和责任。目前,我国的环保法体制是统一管理和部门分工管理相结合,国务院下属有环境保护部,但许多相关各部委基本上都下设有跟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司和处,而环保部与部委下属的司、处在权责关系上如何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难免出现有利相争、无利相推的状况。
  环保面临的一个更为重大的问题是,如何督促地方政府推进环保事业,减少地方政府对环保执法部门的掣肘与干扰。环保部门要保护环境,但地方政府要追求GDP的发展,要上马污染企业。
  显然,我们需要的是一部确定政府的责任,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约束政府行为为主而不是约束企业法人为主的《环境保护法》。未来的《环境保护法》重点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一是要界定各个部委在环保上的权力和责任,让各部委在环保上各司其职;其二是要规定地方政府在环保问题的职责,地方政府在地方环保上守土有责,对于境内污染企业懈怠治理和出现重大污染事故的,当对地方政府领导问责,赋予民众监督和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保职责的权利,司法能发挥制约地方政府滥用权力的作用;三是要赋予环保部门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权力,让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不受到地方政府的不当干扰。
  当然,仅仅依靠现行的部门立法恐怕是无法奏效,部门之间的争权将让民众在期待中一直等待下去。明智的方法是,由全国人大来主导立法,而立法过程中,必须让专家、学者、民众和环境保护利益相关人、企业都能参与其中,并且要经历立法听证、立法调研等民主公开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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