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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为税制添“绿色”
    2010-03-04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邢丽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一直以来,我国缺乏独立的环境税税种,税制的绿色化程度不高,而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已进入污染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研究开征环境税对控制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就是研究开征环境税的绝好时机。环境税作为结构性增税与增值税转型的搭配政策出台,可以对冲财政减收压力,强化税收调控的效果。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税收手段已经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被证明是应对环境污染的最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为发达国家广为采用。同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现有税制绿色化程度不高,资源税等同环境密切相关的税种存在着征收标准不高等问题。
  全民环保意识普遍提高也使环境税的开征容易为公众接受。随着公众环境意识水平的提高,传统的环境管制模式无法满足公众对环境的需求,要求政府有更为高效的管理手段来满足他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同时,伴随着公众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公众的环境支付意愿也逐步提高,对环境税等环境经济政策的接受度越来越高。

  已具备开征环境税的技术保障

  众所周知,开征环境税需要大量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资料和数据支持,需要环境保护部门的合作。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开征独立的环境税,但排污收费政策作为我国最早实施的针对环境污染收费的政策,可以说是我国环境经济手段中最为核心和应用最广泛的部分。
  经过30年的实施和改革,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体系:我国环保部门已经逐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保护机构,一些地区配备了乡镇环保人员和机构,建成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基本建成重点流域等大江大河、国控和省界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初步建成生态环境和辐射环境的网络监测体系,建成国家和省级环境信息网络和应急响应系统,以及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这为我国开征环境税积累了经验和技术保障。

  环境税具有“双重红利”效应

  近年来,发达国家对环境税的研究更多地关注于以环境税替代现行的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环境税改善环境质量和降低超额税负、增加就业等非环境目标的双重功效,即“双重红利”效应。“双重红利”效应是环境税的主要特点。“双重红利”这一术语的起源,应该追溯至Pearce。Pearce(1991)提出,二氧化碳税的收入应当被用来大幅度减少现有税收的税率,以减少现有税收如所得税或资本税的福利成本,这样一种税收转移可能以零福利成本或负福利成本获得环境收益。
  在对非环境受益的解释上,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弱式双重红利论”,它是指用环境税收入减少原有的扭曲性税收,减少税收的额外负担;二是“强式双重红利论”,即通过环境税改革可以实现环境收益以及现行税收制度效率的改进,以提高福利水平;三是“就业双重红利论”,这种观点是指相对于改革之前,环境税改革在提高环境质量的同时能够促进就业。目前,对环境税的“强式双重红利”和“就业双重红利”尚存在很大争论,至今未达成明确的结论,但对环境税的“绿色红利”和“弱式双重红利”大多认为是存在的。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欧盟国家环境税的改革主要是立足于环境税的第二重目标,即降低超额税负、增加就业等非环境目标,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据相关资料表明,比利时于1993年开始将实施的能源专项收费收入列入专项基金,用于社会保险支出;丹麦从1996年起将新增的工业CO2税用于补偿雇主的社会保险支出;芬兰自1997年起所得税和劳动税的减少部分由新的生态税和能源税弥补;荷兰新的能源调节税大部分用于降低雇主的社会保险支出;瑞典开征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并考虑降低雇主的社会保险支出;英国1996年10月开征垃圾填埋税,每年收入45亿英镑,用来降低社会保险支出。

  环境税应与结构性减税联动

   认识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后,可以使我们对这些差异加以利用或创造类似条件,来增强环境税“双重红利”实现的可能性。
  当前,应根据我国国情,把环境税的设计与整体税制改革结合起来,从而实现既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又有利于整体税制改革和经济持续发展的中国式的“双重红利”。
  我国当前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完善和优化税制,开征环境税无疑将提高我国税制的绿色化程度,有利于完善和优化税制。由于环境税的开征以及资源税的调整可能会引发部分产品价格的提高,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其出台的时机持谨慎态度。而当前则是研究开征环境税的绝好时机。比如说,当CPI、PPI呈现出近年来罕见的双双告负或涨幅收窄的局面,将为推行环境税和调整资源税腾出一部分空间。
  总体来看,开征环境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大。独立的环境税主要是将目前排污收费中征收对象相对比较稳定、征收比较容易的项目由收费改为征税,同时取消相应的排污费,实际上是“税进费出”,收入上是“一增一减”,变化不大。同时,环境税作为结构性增税措施与增值税转型搭配出台,可以对冲财政减收压力,强化税收调控效果。今后对于开征环境税可能产生的影响,可采用实行税收优惠、逐步提高税率和实施预先告知企业的开征预告制度等,缓解环境税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考虑到开征环境税的目的主要是促进环境保护和环境改善,借鉴发达国家所采用的环境保护税收返还制度的经验,我国应采取一定的环境税税收返还制度。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以及消费者主动保护环境的意识;另一方面还可以对积极采取措施削减污染的企业和消费者起到鼓励作用;此外也能节约政府治理环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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