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共利益 民主程序最重要
    2010-02-25        来源:新京报
    年前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这一条引起广泛争议。但其实,本来这一款最不应当引起争议。(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在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举行的“征收条例征求意见会议”上,有律师认为,不能说政府机关建房就是公共利益,还有律师直接否认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是公共利益。
    这些意见,虽然从征收权的理论上看,有点滑稽,但放到中国语境中,却自有其道理。仔细分析或可发现,律师、法学家们——更不要说民众——之所以犯这种理论“错误”,就是因为,在中国,在征收问题上,人们还不完全信任地方政府。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进行了广泛的拆迁活动,并纵容甚至直接制造暴力拆迁。另一方面,即便人们可以承认政府兴建办公用房是公共利益,但也难免担心,各级政府会搭“机关办公用房”之便车,假“培训中心、会议中心”之名目,兴建宾馆、度假、休闲等娱乐场所,一方面供官员消费,一方面作为机关的三产,将其转为商业设施为小集团牟利。
    由此可以看出,征收条例把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划入公共利益范畴,很难被民众从感情上接受,在现实中也确实可能给政府不合理地扩大公共利益范围提供一个借口。不过,从另一方面看,立法者显然不可能把这一条删除。为今之计,唯一可以采取的折中办法就是:立法者进一步完善征收程序,尤其是完善关于公共利益的辩论与认定程序。
    应该说,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就此有所考虑,但仍嫌含糊、粗疏。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这里的问题在于,被征收人只是在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后,才得以介入,这个时候已经接近于生米煮成熟饭了,政府已经做出决定,被征收人已经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同时,所谓“论证会”、“其他方式”又是什么程序?在这些程序中,被征收人能够处于公平地位吗?
    按照这样的程序,人们对第三条相关条款的担心就会变成现实:政府可能无限度扩大政府办公用房占地的范围,或者把商业性项目装扮成政府办公用房,而动用本不该使用的征收程序。
    要避免这种情况,就需要对现有的征收程序进行大的修改。比如,被征收人,其实应当是土地使用人,应当提前介入。政府应当从一开始就召开听证会,让土地使用人、一般公民、专家与提出政府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官员,就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进行辩论。只有在确认这一点之后,才可进入规划等阶段。
    总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征收程序中,政府与土地产权持有人也是平等的,对于政府办公用房建设,普通公民也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有了这样的程序保障,政府公办用房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的条款,才可能获得民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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