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须体现公平
    2010-02-01    周东飞    来源:潇湘晨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将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所取代,从29日开始,后者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征求意见。在此之前,媒体已经通过采访参与座谈讨论的专家向公众透露,长期以来让人敏感和不安的“拆迁”一词,在行政法规的名称中将被“征收和补偿”取代,而在正文中将被“搬迁”取代。断水、断电等恶劣方式,以及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也都将被新的条例所禁止。这些说法在新条例中一一得到印证。
    不过,新条例的最明显亮点还是“公共利益”概念的引入,这个词汇在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是找不到的。在拆迁活动中辨明公共利益的意义十分重大,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项目,才会有政府出面进行的征收、补偿以及在协商破裂情况下实施的“强制搬迁”。反过来说,不存在公共利益的商业项目,只能依据市场法则由买卖双方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房屋等不动产的价格进行讨价还价,谈得拢才有破土动工之说,谈不拢请到别处找地方。在后面这个纯粹市场化的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什么强制的说法。
    公共利益的存在,是房屋征收行为的前提,因此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整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基石。可以说,界定公共利益是否恰当,是这部行政法规能否体现足够公平性的关键。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七类公共利益需要,其中一些项目被定位为公共利益显得有些牵强,比如危旧房改造和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基本上是房屋主人自己的事情,改或者不改很难跟公共利益扯上关系。地方政府如果实在对居住危房的民众放心不下,那就应该一对一进行救助和扶持,而不是以危改的名义搞大面积住宅开发。后者是纯粹的商业项目,理应按照市场规则去办事。
    机关要盖办公楼,能不能成为居民住房被征收的足够理由?这恐怕是一架无法保持平衡的天平,个人在公共利益面前的让步不是没有界限的。公共利益不当扩大的结果,只能使政府的征收行为丧失足够的底气。而那些原本不该由政府征收来保障的项目,在过于宽松的“公共利益”庇护下改头换面蒙混过关,对于公民的合法物权而言,同样是一种制度性伤害。因而,征求意见稿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收缩,让公共利益真正体现公共性,而不是以公共为名使利益的种种密谋暗渡陈仓。
    即便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政府对于公民房屋的征收仍然需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什么是公平,什么又是合理?新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金额应当根据房屋区位、用途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有的解读报道认为这也是新条例的亮点之一,其实不然,上述表述基本上就是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复制。既然早就规定了补偿价格要与市场接轨,为什么补偿价格过低仍然成为引发拆迁冲突的主要矛盾?尽管新条例为补偿价格划出了“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的硬杠杠,但“类似”仍然是模糊的,跟谁比仍有可能成为一个激发矛盾的潜在漩涡。
    “强制拆迁”虽则已改称“强制搬迁”,但“强制”两个字的含义恐怕并没有多大改变。与你来我往的协商相比,强制可能是更具雷霆威力的手段。强制好使却更应克制,而且不仅仅是政府一方主观上保持克制的问题,必须有一整套规则保证强制手段的使用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制搬迁是由政府执行还是由法院执行,新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两者皆可。从保证强制权克制使用的角度看,强制搬迁在执行前接受司法监督更有利于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相关稿件
· “新拆迁条例”有绥靖之嫌 2010-02-01
· 互联网产业要尊重个人不要“暴力拆迁” 2010-01-22
· 我们为什么要建议审查拆迁条例 2010-01-06
· 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审查建议 2010-01-06
· 拆迁条例改或废要看民意 200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