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国内首批三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准,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正式起航。此次上海、北京和成都首先得到批复,三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3.43
0.00%]、北京银行[13.00
0.31%]和成都银行。首批消费金融公司即将悉数登场,作为落实“金融国九条”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作用令人拭目以待。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消费金融公司面前机遇众多,同时也挑战重重。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外部市场,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我国经济遭受巨大冲击,以往的经济发展模式也难以为继。因此,如何提高内部消费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成为扩大内需、保证增长、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关键问题。在居民收入暂时无法大幅提高的情况下,消费信贷无疑是刺激消费增长的重要杠杆,在这样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启动可谓意义重大。 而且,虽然各家银行都设有耐用消费品贷款、综合消费贷款等个贷品种,但是房贷与车贷仍在银行个贷中占据着绝大的份额,消费金融公司不经营房贷、车贷在很大程度上与商业银行形成了错位经营。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一方面是我国金融创新的一次探索,另一方面也有望填补我国个人消费贷款的空白。 另外,消费金融公司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其成熟的经营模式,从其经验来看,消费金融公司往往能够凭借其贷款小额、分散、无担保的特点极大地丰富个人金融产品的类别,在很大程度上满足长期游离于传统金融服务之外的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金融需求。相信伴随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和发展,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能够得到不断的释放和满足,从而提升我国内部消费水平,丰富金融服务种类。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结构的不断优化,消费金融公司也将成为我国金融领域新的“蓝海”。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拥有诸多优点,但是考虑到它仍处于发展初期的探索阶段,而且受到贷款用途、贷款余额等种种限制。许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已经拥有耐用消费品分期付款等用途,能够满足大部分消费需求。因此,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中,消费金融公司容易处于弱势地位,要想从竞争中脱颖而出,消费金融公司还需扬长避短,发挥优势。 首先,发挥其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等独特优势。尤其是要抓住中低收入客户群体,这些人群通常是被商业银行所忽视的,通过目标客户的差异,消费金融公司可与银行进行错位竞争。 而从未来发展来看,仍要适度拓宽消费金融公司发起机构的类型。从国际经验来看,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主体乃至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机构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在美国,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用合作机构、储蓄和贷款协会,甚至一些大型零售商、石油公司(加油站)等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多元化的消费信贷机构不仅有效促进了市场竞争,也使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更适应消费金融多样化、短期化、小额化的特点。 依托大型的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来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有其突出的优势。其一,依托着庞大的销售网络和客户群体,此类企业直接接触终端消费,对市场需求把握准确,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服务,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其二,由于商家对市场动向感应灵敏,可以积极地采取相应的优惠、促销活动,从而有效引导消费结构的改善和升级。最后,大型零售商和相关生产企业能够通过利用消费信贷快速实现企业的发展壮大。
在之前批准的四个试点城市中,天津未获得批准筹建。据之前相关报道,天津方面是海航集团和捷克私人财团PPF集团进行竞争,从此次批复结果来看,二者均未获得批准,此次获得批准的均为商业银行。而且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主体必然是大型商业银行和国有资本。虽然这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但笔者认为从长远考虑,消费金融公司要从试点走向成功,仍需本着降低门槛、引入民间资本的思路进行。 一方面,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能为其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聚集了大量民营资本的出口加工制造行业受到严重冲击,但目前的经济刺激方案仍主要偏向国有企业或由政府牵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间资本受益有限。以消费金融为突破口,帮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从而为其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这对于促进民间资本发展壮大以及我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可以促进金融业竞争和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建立。我国的金融体系以商业银行为主导,同质化程度高,特别是银行在客户的定位上也有进一步向大客户转移的迹象,正规金融对于小额信贷业务的覆盖不足导致小额信贷市场供给出现真空,使得我国存在着大量游离于监管之外、但同样重要的“民间金融机构”。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公司领域,不仅可以满足小额、分散消费信贷的需求,促进我国消费信贷的进一步发展,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体系之下,防范不透明不规范引发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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