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最高可处以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4月21日《重庆时报》)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虽只两字之别,但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者的思维改变——问题食品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安全”大问题。 某种程度上说,食品的安全与药品的安全同等重要,毕竟,两者都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正因如此,对消费者的赔偿和对无良商企的处罚,不能以轻飘飘的“食品价格”为基数。想象一下,一块售价3元的问题面包让你大病了一场,你却只能拿到30元的赔偿,生产经营问题面包的企业和商家只被处以了60元的罚款,这能给那些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带来多大压力? 笔者曾经看过一个国外的案例:英国一家百年老字号的食品企业一时疏忽卖出了一批不卫生的热狗,让很多消费者吃了以后上吐下泻。法院最后的判决让这家企业赔得倾家荡产,最后不得不关门了事。“苛刻”恰恰是很多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立法时贯穿始终的指导思维。笔者希望草案能以生命的名义给食品安全重新“定价”,这是我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的建议和期待。 |